前沿聚焦 | 平台责任语境下短视频的侵权治理
2023-02-22 14:37
收录于专题:新传播

□ 吴凤颖   秦  丽   安  琪

技术进步增强了短视频内容创作的自由度和多样化,使其作为一种呈爆发式增长的新型传播行为,但也产生了对长视频、游戏、体育赛事等内容进行盗版、二次剪辑等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乱象。由此,如何对短视频侵权行为进行治理,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构建健康有序的版权环境则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本文以短视频侵权治理为研究对象,从平台作为治理主体的研究视角,探索平台应如何发挥效能,对短视频侵权现象进行有效治理。

【关键词】短视频平台   主体责任   版权治理

一、问题的提出

在数字技术、媒介资本和用户需求的推动下,我国短视频行业近几年发展迅猛并逐渐成熟。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5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2年6月,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达9.62亿,占网民整体的91.5%。但与此同时,短视频侵权现象也屡见不鲜,游戏、体育赛事、综艺节目、电影和电视剧等领域成为短视频版权问题的重灾区,借用长视频进行的“二次创作”成为侵权争议的焦点。这尤其体现在2021年4月73家影视单位和企业、500名艺人联合发表声明,呼吁规范短视频平台推进版权内容依法合规管理,形成“先授权后使用”的良好行业生态,对未经授权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影视剪辑行为,发起法律维权行动。

另外,据《2021年中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白皮书》,“12426”版权监测中心对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期间1300万件原创短视频及影视综艺等作品的二次创作短视频进行监测,累计监测到300万个侵权账号,成功通知删除1478.60万条“二创”侵权及416.31万条原创侵权短视频;涉及点击量5.01万亿次,按万次点击10元计算,挽回直接经济损失50.1亿元。

短视频行业发展到当下,其创作与传播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版权市场,但其兴起却需要大量借助长视频市场的内容来源。据短视频工场与星榜联合发布的榜单,2020年12月,粉丝增速排名第一的是影视剪辑类账号,其中在达人榜单中,影视类内容占比超过70%。[1]可见,基于长视频内容进行再生产的短视频内容已成为规模化的存在。但这类内容如未经相关权利人授权,则侵犯了包括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复制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在内的多项权利,有的还引发法律诉讼。2021年腾讯诉抖音《扫黑风暴》和《斗罗大陆》侵权案就是典型。

随着短视频侵权的规模化以及很多核心实质性内容在未经授权被剪辑、被重新编排情况的增多,短视频已成为影视内容的“分流器”,造成影视版权方流量的损失,破坏了原影视内容的版权价值。一旦短视频侵权成风,就会对既有版权内容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文化侵蚀,出现浅表化、过度娱乐化等弊端,损害全民艺术创作热情,窄化智力成果空间,破坏产业生态链条。由此,如何创造健康的短视频版权生态成为传媒业关注的突出问题,本文从平台发挥主体责任的视角进行探讨。

二、短视频侵权治理中的平台角色

在短视频产业链图谱中,平台方处于垄断和核心地位,是平台运营规则的制定者。基于平台天然的技术优势和资源优势,其有能力规范自身平台内容,减少侵权现象发生,保证平台生态的有序和健康。但现实并非如此,短视频平台方在规制侵权内容方面是处于“被动删除侵权内容”的角色,而非“主动防御侵权和转化版权资产”的角色。

(一)短视频平台版权保护侧重在“原创内容”

平台作为短视频发布的渠道,对短视频的传播具有充分的掌控权,而且随着平台技术效能的不断提升,各大平台都在研发版权保护技术,上线各种版权保护系统。如今日头条已建立起全网维权、原创内容版权登记、即时投诉反馈等制度,并研发“灵识系统”、推出侵权自媒体黑名单,形成版权认证、维权保障、侵权惩处等版权保护机制;腾讯也利用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自有核心技术开发了智能化版权管理系统,可利用“视频基因比对技术”排查改编过的盗版视频;阿里巴巴2020年也开发了“隐形视频水印”反侵权盗版技术。但当下各大平台的短视频版权保护重点,主要围绕自身平台的原创内容而展开,对于版权的监测集中于“经过认证的原创联盟”体系内,其目的是吸引和保护优质内容生产者,而对短视频侵权泛滥的治理则持消极态度,并没有提高自身所承担的注意义务。

(二)短视频平台的商业性和司法责任界定使其缺乏治理动力

短视频侵权现象严重与平台缺乏治理意愿息息相关。一方面,平台具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导向,其不愿丧失较多侵权短视频的流量利益,不愿影响平台的经营自由和用户体验,更不愿付出巨额版权费为其平台内部的短视频“二创”提供合法来源。对于短视频平台来说,短视频实质上已成为由平台所占有的吸取流量的竞争工具,其关注重心在于其他平台抢占自身竞争资源的短视频搬运行为,而对于平台内侵权视频则无删除的动力。[2]

另一方面,平台不直接生产内容,在著作权上的角色定位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司法风险小,承担的平台责任有限,并可以利用“避风港规则”在法律诉讼中进行自我抗辩。避风港规则主要是指“通知—删除”规则,平台收到通知后删除侵权内容即可免除法律惩戒,是基于“技术中立原则”而不对技术服务提供商要求更高审查义务的一种豁免,其难以实现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尽管平台尊重版权的意识有所提高并在践行,但对侵权短视频的处理态度却趋于消极。

可以说,这是与平台型企业的特殊属性不可分割的,其所兼具的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双重身份,使其容易产生商业利益追求与社会价值维护之间的冲突。

三、构建以平台为主体责任的短视频侵权治理路径

平台型企业在平台商业生态圈中的影响力决定其无法按照“避风港原则”和所谓的“技术中立”规则行事,而是需要按照“责任铁律”要求和权责一致原则承担起平台治理责任,即对生态圈成员的责任行为进行约束性规则和激励性支持。[3]而且,国家政策层面也在提倡平台应尽其主体责任。2021年9月1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压实网站平台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的意见》,针对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提出系统要求。可见,发挥平台方的作用是制止短视频侵权行为的关键,平台应成为版权治理的主角色,并构建相应的治理路径。

(一)短视频平台应积极采取技术治理措施

短视频平台内庞大且复杂的参与主体和内容增加了版权保护的难度,这要求版权运营更线上、更依靠智能支持。当下,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数字水印、视频加密等技术的发展使版权的确权、授权、线上追踪与管理、线上维权成为可能,并有能力获得所有涉及版权使用和交易环节的数据,获得外部侵权者的使用和交易痕迹,尤其是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可谓是最重要的突破,市场上已成立多家以区块链技术为主的版权服务科技公司,如安妮股份、纸贵技术、米链技术等,可提供版权保护、管理、交易和运营等版权综合服务。

可见,从技术能力视角来看,短视频侵权问题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措施获得治理的。国外YouTube平台版权管理系统的建立和国内短视频平台原创版权保护工具的开发以及针对新闻版权的监测技术(如灵识系统),已经充分说明了技术的治理能力。但平台一般出于技术投入的成本考量,或是流量获取的需求,从而缺乏让新技术体系落地的动力。

在平台经济崛起的当今,短视频平台从著作权人的作品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若技术条件已具备时,仍然固守被动的事后审查角色,相当于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偏离了“善良管理者”的角色定位。[4]平台发展至今,技术创新能力是其核心竞争力,运用智能技术来规制侵权行为是必然路径。从技术角度看,侵权作品的审查相对容易,对被审查短视频作品的技术特征与授权作品库内的网络数据进行比对在当下已被广泛应用。而且,短视频平台通过设置敏感词、内容识别等条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发现短视频侵权行为。[5]既然平台是短视频流量的获利者,那么就有义务承担更严格的审核责任,采取与之实力相匹配的技术治理措施,实现对短视频侵权问题的治理。

(二)短视频平台应积极构建新的授权和交易机制

版权内容和短视频侵权内容之间矛盾化解的根本不应在防御侵权上,而是二者之间如何进行合作,实现版权价值的有效发挥,如何进行资源置换以满足各自需求,实现利益共赢。从商业上看,短视频平台有海量的利用版权视频素材内容进行交易的需求,影视综艺等版权内容也有利用短视频平台进行宣传的需求,二者之间并不是完全对立的,而是需要一套新规则、新的利益分配机制来创造合作空间。所以,构建一套短视频平台与相关权利人(长视频平台、第三方影视机构、游戏权利人)间的版权交易机制是缓解短视频侵权问题的核心。由于传统的著作权集体制度在短视频交易的构建上是缺失的,市场化的第三方短视频版权交易机构又因“数据孤岛”的现状而无法实时监测短视频作品流通情况,所以短视频平台可谓是离交易最近、最便利的枢纽。它能够实时追踪每一个视频素材的流量、广告价值,可以为版权方与需求方提供一个交易的场所,使得供需双方能够打破信息的不对称,实现供需双方沟通效率、交易效率的提升。

目前的短视频平台已经建立与用户之间的“创作—分成”交易模式,还需要将原始著作权主体纳入这一交易流程,建立“授权—创作—分成”的完整价值链,有效解决短视频平台方、原始著作权主体和二次创作者之间的矛盾。[6]当下,随着字节跳动、快手等版权意识的提升,其在影视版权等领域内投入逐渐加大,以投资入股、购买版权的方式布局文娱产业,控制上游链条,并逐步建立起基于平台的正版内容库。如字节跳动研发的灵识系统就接入了平台自有内容和浙江卫视、湖南卫视等全国400家电视台、网站、版权方内容,可以基于平台进行统一版权识别。可见,短视频平台可以面向版权内容建立授权作品库,对授权内容资源进行集中管理,代理权利人的部分权利,授权获得的关键是建立合理的交易机制。2022年7月,爱奇艺和抖音也宣布达成合作,将围绕长视频内容的二次创作与推广等方面展开探索,即是解决二次创作侵权问题的重要举措,但两者在利益分配上的矛盾仍未最终达成行业共识的解决方案。

(三)加强对短视频创作者法律意识的培养和侵权惩戒机制

很多短视频是由用户生成,这些用户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版权保护观念差,对侵权盗版的危害认识不清。所以短视频平台应该加强对用户的法律意识培养,可以效仿YouTube网站,建立一套版权保护告知机制,对版权保护知识进行详细说明,如对“什么是合理使用”“什么是衍生作品”“如何获得授权”等有着详细介绍,并可以做成视频的形式,在用户创建账号时就对其推送,“强制”要求其观看;要求“二创”作者在其上传的短视频中标明原创作者及出处、已获得授权许可,以及授权许可使用短视频的权限;或者有“作品否定”的生效裁判,同时需要通过技术对比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其“注意义务”相对较高,等等。[7]

效仿YouTube,建立一套版权侵权警示机制也同样可行,可以借此加强对侵权使用者的惩戒机制,比如将存在两次以上版权侵权行为的作者纳入重点考察名单,视侵权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取消打赏功能、暂停上传权限、终止账号等措施,并对于实施侵权行为的用户提供实名注册信息。

互联网的隐匿性使得虚拟空间中的侵权者、传播者和观看者的规则束缚和责任意识缺失,针对短视频创作者的媒介素养教育不能局限在传播规则、传播权限的领域,还要提升其版权意识和公共责任。短视频生产门槛及成本较低,创作者队伍比较庞大并以草根群体为主,应对其版权保护意识进行规训,形成尊重正版文化的价值观念。短视频平台作为一种公共属性越来越突出的平台,社会引导性较强,是价值观念的孵化器和发酵台,因此,在整个行业树立积极的行业价值理念已势在必行。

四、结语

短视频侵权现象不只是市场与行业问题,也是社会与文化问题,关乎强国建设。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所以解决短视频侵权问题不仅是版权制度自身发展变革的关键课题,还是关乎社会文化的良性发展以及强国建设,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在融媒体环境下,平台型企业作为网络信息发布和传播的公共空间,对短视频侵权行为,应有效担负起管理和规制信息传播内容和信息传播主体的责任。

(本文系河北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和旅游研究项目HB21-QN030阶段性成果)

作者吴凤颖系深圳报业集团博士后工作站在站博士后

作者秦丽系哈尔滨理工大学建工学院美育教研室主任

作者安琪系沧州师范学院齐越传媒学院广告学教研室主任

参考文献

[1]王慧贤.优爱腾管不住抖音快手[EB/OL].(2021-04-14).https://36kr.com/p/1181796262865799.

[2]冯晓青.破解短视频版权治理困境:社会治理模式的引入与构建[J].新闻与传播研究,2020(10):58.

[3]肖红军,李平.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生态化治理[J].管理世界,2019(4):126.

[4]冯晓青.破解短视频版权治理困境:社会治理模式的引入与构建[J].新闻与传播研究,2020(10):70.

[5]赵双阁,姚叶.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短视频版权保护的优势与局限[J].中国编辑,2021(8):45.

[6]郑玄,吴玮琦.短视频平台的版权管理模式、主要问题与优化策略[J].中国编辑,2021(8):53.

[7]饶世权.网络短视频产业的法治治理:理念、规则和机制——以著作权分享为视角[J].中国编辑,2021(1):19.

(本文刊于《新传播》杂志2022年第六期)

编辑 秦涵 审读 李诚 审核 刁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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