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割房屋,居住权如何保障个人权益?福田街道普法微剧场为您以案释法
深圳特区报记者 华智超
2023-02-16 13:32

房子是夫妻双方的重要资产,在双方离婚时往往会约定一方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另一方则会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当婚姻关系破裂,信任基础已不复存在之时,又如何相信对方会遵守约定向自己支付巨额补偿款呢?

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便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具体该如何操作呢?让我们先来看看福田街道普法微剧场本次的普法短视频吧!

上述视频中至尊宝和紫霞仙子就离婚时房产补偿款产生争议,紫霞仙子不相信至尊宝可以如期向其支付房产补偿款,双方在这个问题上争得面红耳赤、拳脚相加。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本视频中,紫霞仙子和至尊宝可以在离婚时协议约定在将该房屋所有权过户给至尊宝的同时为紫霞仙子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以此保证在至尊宝足额给付房屋补偿款之前紫霞仙子对于该房屋享有居住权,居住权的存续期间以至尊宝向紫霞仙子全额支付房屋补偿款为限。如此即便紫霞仙子失去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仍可以在该房屋内居住到至尊宝向其全额支付房屋补偿款,该居住权的登记可以待紫霞仙子取得全额款项后再予以注销。另外,即使至尊宝在居住权存续期间将该房屋出售,也不影响已经登记的居住权,也就是说紫霞仙子对于房屋所享有的居住权可以对抗新的房屋买受人。如此,双方的矛盾便能迎刃而解。

编辑 李依林  二审 麦苗茵  三审 朱玉林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华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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