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月15日获悉,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从一伤亡交通事故中调查到,深圳市大鹏新区台某电动车店,涉嫌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车。接到线索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前往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查明情况后,对店家进行了处罚。
经查明,2021年4月,车主从当事人购买了涉案电动自行车,销售时,经车主要求,当事人在涉案电动自行车上装了5块铅酸电池,每块电池12伏,共60伏,并在涉案电动自行车上安装了不锈钢护杠及车辆尾架。
涉案电动车本身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经改装后,整车质量为96.5kg,电压为60V。
根据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第4.1条,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具有脚踏骑行能力;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 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因此,涉案电动车的整车质量和电压都不符合相关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法立案查处。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车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并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62元;罚款10500元。
执法人员提醒广大相关经营者,在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时,对消费者不合法的改装要求应予以拒绝。同时提醒市民朋友们,在选购电动自行车产品时,尤其是不要购买及使用改装、拼装车,不顾安全、只追求速度与激情,分分钟翻车,爆炸。
最最重要的是,一旦购买了改装、拼装电动车,如果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可能影响产品“三包”和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因此要坚决拒绝购买无3C标志、私自篡改和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原标题《电池超标、重量翻倍......深圳这家店销售超限电动自行车酿事故,该罚!》)
编辑 钟诗婷 审读 韩绍俊 二审 张玉洁 三审 刘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