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执行文书还称“法院爱怎样就怎样” 东莞这“法盲”老板认罚
深圳特区报记者 刘秋伟 通讯员 黄彩华 许腾
2022-12-07 11:57

东莞市某公司在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法定代表人李某答应支付执行款后竟拒收法院邮寄的法律文书,翻脸不同意履行,还称“法院爱怎么样就怎么样”。法院对该公司采取限制消费令后,李某才支付了全部执行款3万多元。法院决定对李某罚款1万元。

2020年9月,广东省中山市某五金加工店向位于东莞市大朗镇的东莞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了一批机器。2021年5月,科技公司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五金加工店追讨货款,五金加工店则以货物质量问题提起反诉。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科技公司应退给五金加工店货款1万多元,并承担鉴定费3万多元,五金加工店应返还案涉货物。科技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6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2022年8月,五金加工店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大朗法庭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迅即联系了东莞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李某称,愿意向法院支付执行款。承办法官遂邮寄了载有法院账户的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文书材料给李某。但令人意外的是,李某收到上述法院邮件拆看后,表示拒收,并让快递员将邮件退回法院。

经承办法官协调,五金加工店表示愿意将案涉货物返还给科技公司,但李某拒绝接收货物,并明确表示拒绝支付执行款,还称“法院爱怎样就怎样”。

法院遂对该科技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李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亦不得实施法律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李某闻讯后,随即委托律师联系法院,表示愿意履行。随后,李某将全部执行款3万多元汇入其被法院冻结的账户。接着,李某也接受了案涉机器的退货。该案终于执行完毕。

因东莞某公司系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且李某身为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拒收法院邮件、拒不代表公司申报财产,法院决定对李某罚款1万元。日前,李某已缴纳罚款。

【普法课堂】

【普法小知识之一】

妨碍法院执行  个人最高可罚款10万

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当事人妨碍法院执行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个人罚款为10万以下,单位罚款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普法小知识之二】

什么是“限制消费令”

被执行人为个人的,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实施法律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亦适用上述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原标题《东莞这老板有点“法盲”!拒收执行文书还称“法院爱怎样就怎样”》)

编辑 陈冬云 审核 刘春生 二审 张克 三审 刘一平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刘秋伟 通讯员 黄彩华 许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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