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限购一套!广东出台共有产权住房指导意见:承购人产权不少于50%,5年内不许转让

读特记者 刘良龙
2020-07-28 22:14
摘要

共有产权住房是由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优惠支持,按照有关标准筹集建设,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供应,实行政府与承购人按份共有产权,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的政策性住房

7月28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发布。

《意见》指出,共有产权住房是由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优惠支持,按照有关标准筹集建设,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供应,实行政府与承购人按份共有产权,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的政策性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并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应当结合城市功能定位、产业布局和需求分布进行选址,优先安排在配套设施较为齐全、住房需求较为集中的区域。

《指导意见》指出,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采取七种渠道筹集:一是政府组织集中建设;二是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三是通过“限地价、竞配建”等方式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四是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建;五是收购符合要求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六是转用符合要求的在建和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直管公房等;七是接受捐赠等其他合法途径筹集。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开展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和自筹资金建设共有产权住房。

《指导意见》强调,共有产权住房面向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城镇无房家庭(含单身居民)供应。各地应将符合条件的人才、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粤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纳入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范围。每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各地可将人才住房纳入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的产权份额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占评估价格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

《指导意见》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突出住房民生属性,在人口流入集中、住房供需矛盾突出、住房困难群体数量较多的城市稳步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切实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问题,实现住有所居,加快完善广东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编辑 关越

(作者:读特记者 刘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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