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监管法再修订:银行不得擅自向境外提供与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等
澎湃新闻
2022-11-11 21:28

实施18年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再迎大修。

11月11日,银保监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共6章52条,于2004年2月实施,2006年进行过一次修改,增加相关调查权规定。

银保监会在起草说明中表示,近年来,随着银行业对外开放和创新的不断深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持续增长,金融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部分规定相对滞后,某些重要领域存在空白,难以满足监管实践的需要。

《征求意见稿》共6章92条,相比现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大篇幅新增内容,主要在于完善制度建设,实现监管全覆盖,同时健全处置机制,加大监管力度,提升监管能力。

在监管制度方面,《征求意见稿》将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建立事前准入审批、事中持续监管、事后处置处罚的全流程监管制度。例如,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股权结构和诚信状况等进行审查。

对于银行业第三方机构即是指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资产评估、资信评级、信息科技、征信、审计、会计、法律等服务的机构,《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其提供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相关的文件、资料、数据,相关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银行业第三方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开展合作或者提供服务。

《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域外适用条款,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境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调查取证等活动。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向境外提供与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健全处置机制方面,《征求意见稿》从日常监管、早期干预、接管和破产清算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增强处置工作前瞻性、及时性和有效性。例如,在监管强制措施中,新增了限制或者要求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调整监管指标要求、对资本工具进行转股或者减记、责令补充资本等内容。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股东权利或者控制地位,严重损害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征求意见稿》明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责令其转让股权、禁止其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机构建立恢复和处置计划规定,增加早期干预措施,提高处置主动性和市场化水平。此外,还完善接管和市场退出机制。明确接管组的法律地位,细化接管组的法定职责,增加具体接管措施,做好接管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接管组可以采取注资、股权重组、债务重组、资产重组、合并等方式对被接管机构进行重组。存款保险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等行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提供担保、阶段性持股、收购风险资产、损失分摊等方式参与风险处置。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前,应当取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近段时间,已有多家金融机构宣告破产。

在法律责任章节,《征求意见稿》增加从业人员的监管规定和罚则,解决人员单罚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同时还提高违法成本,扩大法律责任覆盖面,提高罚款幅度。

行业内此前频繁提及的“尽职免责”也在《征求意见稿》中有所体现,即“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因不可控制或者难以预见的因素发生不利后果的,免于承担法律责任”。

在处罚时效上,《征求意见稿》规定,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原标题《银行业监管法再修订:银行不得擅自向境外提供与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等》)

见习编辑 刘悦凌 审读 吴剑林 二审 关越 三审 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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