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深圳高质量发展 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王贲 席月民
2022-11-08 09:50
收录于专题:圳学习

提要

在市场规制中,应当坚持竞争中性和所有制中性原则,以积极有为的措施放宽民营企业与中小微企业的准入政策,打破行业垄断,做到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能够平等地享受政府在市场准入与退出、行政许可审批、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从宏观调控方面入手进一步优化企业营商环境和政策支持体系,支持中小微企业,引导企业更好地参与到市场运行中,提高各类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与竞争力。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既是畅通国内大循环的基础支撑,同时也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内在要求,而构建新发展格局则是中国经济结构调整、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要。

一、加快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圳具有优势

(一)地方禀赋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深圳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给予了深圳非同寻常的发展机遇。与此同时,深圳40多年来的飞速发展离不开本地敢闯敢试、敢为人先的精神。当前深圳进入了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深圳经济特区、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叠加的黄金发展期,促进深圳不断地在改革的深水区进行新尝试,努力探求新突破。自《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发布以来,深圳综合授权改革试点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改革的受益面不断扩大,对其他地区的示范引领作用初步显现。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多年来所形成的经济成果和改革精神有助于今后在地方禀赋的基础上,发挥地方主观能动性,把全国统一的制度与本地特殊制度协调起来,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

(二)政府服务为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良好环境

深圳不断推动科技产业向高端发展,不仅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以倾斜,而且着力营造良好的综合环境,颁布了超过300个有关高新技术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条例,并在全国率先推出了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等,形成了包括政策环境,法治环境、人才环境、金融环境、产业配套环境、城市功能环境等在内的良好综合环境。深圳市政府对于宏观层面的综合性规划与考量以及在微观层面对于市场经济主体的积极引导和扶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从而营造了更加公平高效的市场环境。

二、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深圳应主动作为

(一)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陆续出台了不少相关文件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普遍有效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其中深圳也依照相关规定设置了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报送制度试点工作。但目前深圳仍缺少一部规范的地方性法规来对全市范围内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管理,仅有一份2018年印发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而该《实施意见》与2016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相比,推进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的文本规范同质化倾向比较明显,忽略了地方问题的差异性。同时,《实施意见》作为政策性文件,在审查时所处的法律地位较低,加之内部审查模式的“双重悖论”以及激励机制的缺乏,对审查实施效果产生了影响。当前深圳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依据的是“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由各单位分别负责本单位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和已出台政策措施的审查清理工作,但自我审查往往很容易使审查流于形式,难以得到实际性的效果。同时在报送中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仅对报送情况开展统计分析并对相关文件进行抽查和督导,无法直接对相关政策制定者产生约束力。因此应当加强政策制定机关的事前审查能力、事中的监管反馈能力以及事后的问责,使相关政策在正式颁布前,先由本单位政策法规部门牵头组织内部审核,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颁布后及时向联席会议反馈政策施行情况。而联席会议在经过评估后有权向违反公平竞争的相关政策制定单位发出修改或废止意见,并报送上级机关进行后续监督。也可以在当前的审查机制中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使政策制定机关根据工作实际,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评估,或者对公平竞争审查流程进行评估,以加强深圳公平竞争审查的专业性和客观性,提高审查质量。

(二)坚持市场主体地位,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深圳作为创新之城,其在过去40多年来成功的关键因素便是政府能够根据企业特点,在遵守市场规则的基础上制定相关法规和产业政策,实现比较优势的动态调整,使技术创新保持活力,并最终培育了华为、腾讯、比亚迪等一大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而在今后的实践中,深圳也应当继续发扬好这一优势,整合区域内优势资源促进本地经济高质量发展。

深圳现有的产业政策导向仍然具有“挑选赢家实现赶超”的特征,这就导致政府的补贴政策往往倾向于规模较大、税收回报率高的优势企业,从而忽略了中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在今后的市场规制中,深圳应当坚持竞争中性和所有制中性原则,以积极有为的措施放宽民营企业与中小微企业的准入政策,打破行业垄断,做到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能够平等地享受政府在市场准入与退出、行政许可审批、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出了新的要求:“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应当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发挥决定性作用,从宏观调控方面入手进一步优化企业营商环境和政策支持体系,支持中小微企业,引导企业更好地参与到市场运行中,提高各类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与竞争力。

(三)加强区域立法合作,完善湾区法律人才流通机制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香港、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站在新的发展起点上,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深圳应继续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市场一体化发展,并助力大湾区成为国际一流湾区,加快构建优势互补的区域经济布局。建立健全大湾区的立法合作机制,对于减少三地法律冲突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也能够为粤港澳大湾区的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夯实法律基础。在这一过程中,深圳市应不断完善顶层设计,找准大湾区立法合作发展的方向和路径,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长效立法合作机制。2019年,粤澳两地多个机构共同签署的《粤澳地区金融纠纷调解合作框架协议》,为大湾区内的立法合作迈出了关键一步,可以在此基础上推动湾区三地政府协商,达成立法合作框架协议,并根据湾区内部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一部针对经贸合作的统一的区际法律,但是这需要三地政府深入协商,循序渐进。

目前,尽管学术界对于制定统一的区域法还没有达成共识,但规范化的区域立法可以促进粤港澳三地更紧密地协调合作,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法律干涉和冲突等问题。此外,深圳也应当持续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积极探索港澳律师深圳执业服务中心等沟通交流机构的运行方式,吸引更多香港和澳门律师到内地从事相关法律业务。同时也要鼓励并支持内地律师与相关法律从业人员前往港澳地区展开交流合作,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提高跨境业务能力与水平。打破不同法律制度带来的服务壁垒,以高水平的法律服务推动大湾区的融合发展。

【王贲: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席月民(指导老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主任】

(原标题《推进深圳高质量发展 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见习编辑 陈丽玲 审读 吴剑林 二审 连博 三审 刘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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