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碳普惠替代性修复”全省首宗碳普惠替代性修复协议在罗湖签署
深圳特区报记者 杜澎 通讯员 曾盼 张哲敏
2022-09-15 19:19
收录于专题:罗湖要闻

9月15日上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与深圳市某公司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据悉,该宗案件是广东省首例高密度建成区探索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广东省首例通过购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开展替代性修复的案件、深圳市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同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双案并查”“双案并结”的案件。

签约仪式

在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见证下,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局长唐湘良与深圳市某公司代表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记者了解到,该赔偿协议约定深圳市某公司在签约后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存入在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开设的账户并完成资金冻结,该资金全额用于购买碳普惠产品,支持全民减排、低碳出行。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局长唐湘良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副局长陈洪

行政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罗湖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说“不”

此宗生态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来源于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查处的一起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案件。“今年5月,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执法人员与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对罗湖区某工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进行检测,根据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该工地内一台旋挖钻机排放的尾气排气烟度不合格。”唐湘良介绍,该局随即对该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在立案调查过程中,因该台机械向大气中排放柴油颗粒物,造成大气环境损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决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程序,实行行政处罚案件与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同步开展,最终综合认定本案造成的环境损害价值总计24502.5元,同时处以行政处罚罚款。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四级调研员王洪涛

本案的一大亮点是,侵权人通过购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予以注销的修复方式,将损害赔偿费用用于支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节能减排活动。在未来的执行过程中,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四级调研员王洪涛表示,将损害赔偿费用购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用于支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节能减排活动的修复方式已纳入本次项目实施方案中。方案对实施步骤进行了明确的规划,企业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在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完成开设专门账户,开设专门账户的资料按深圳排放权交易所要求提供。在指定的碳普汇项目上线后5日内企业应主动完成核证减排量注销。企业应在核证减排量注销后2日内向赔偿权利人提交修复后验收申请,赔偿权利人在收到验收材料后,应与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确认侵权人是否全面履行损害赔偿义务。

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现场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情况

同时,为顺利履行义务,侵权人应接受来自赔偿权利人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如侵权人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注销,赔偿权利人将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行政处罚+碳普惠替代性修复,罗湖推动“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

据悉,从以往行政处罚完成后再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到形成“行政处罚+碳普惠替代性修复”同步开展新模式,罗湖区借助深圳市碳普惠管理机制的撬动效应,正积极探索替代修复与碳普惠的正向互动,不断拓宽“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通道。

现场合照

开创高密度建成区大气污染环境治理新模式。非道路移动机械一般以柴油为燃料,功率大、燃油量大、污染物排放量大,是高密度建成区主要大气污染源之一,其排放的污染物是形成灰霾主要因子之一和重要的致病因子。据统计,罗湖区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共800余台,其中65%以上在项目基础工程阶段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流动性强,种类繁多,执法监管难度大。本案选取非道路移动机械存在多次超标排放的企业,经综合评估决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同时针对该类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实际情况,通过综合认定,与赔偿义务人在较短时间内达成赔偿协议并开展修复。这不仅提高了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进一步推动“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也对其他在建工地起到警示作用,有效助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修复与碳普惠衔接新机制。随着《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深圳市碳普惠管理办法》的正式实施,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交易的政策支持逐渐得到了强化。本案是广东省首宗通过购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进行生态替代性修复的案件。侵权人通过购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予以注销的修复方式,将损害赔偿费用用于支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节能减排活动,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这既丰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履行方式,也充分考虑了侵权人履行清除污染和修复生态环境的经济性、合理性及可行性,既从法律上惩治震慑了环境违法行为,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实施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新举措。在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立案调查过程中及时启动生态损害案件线索筛查工作,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同步启动磋商,即同时调查、同时启动、同时追责,既有利于保证生态环境损害证据的完整性,也可避免多次补充调查增加企业负担、浪费行政资源,提升了办案质量和效果,打破“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签约现场

“该协议的签署对于罗湖而言有三个利好,首先是可以督促相关企业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其次是可以促进相关企业将老旧设备更新迭代为新能源设备;最后是相关企业可以起到环保‘宣传员’的作用,在业内带头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保工作。”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梁永贤表示,一方面罗湖率先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的经验可向全市推广;另一方面罗湖率先探索使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购买碳普惠项目开展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为深圳碳达峰、碳中和发展助力。

编辑 刘思凡  审核 麦苗茵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杜澎 通讯员 曾盼 张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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