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评 | “刷脸”时代,如何“护脸”?
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姚龙华
2022-09-08 09:42
收录于专题:圳论

图片:新华社

这是一个“看脸的时代”,这也是一个“刷脸的时代”。

人脸识别技术,已经从高铁站、飞机场之类的公共领域,进入工作地点、生活住所,应用场景越来越丰富。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习惯“刷脸”,购物时“刷脸”支付,玩手机时“刷脸”解锁,进小区时“刷脸”开门。

借着疫情防控和智慧小区建设的趋势,人脸识别系统在城市小区迅速推开。部分小区物业甚至强制要求人脸信息和详细住址、身份信息绑定,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群众质疑声较大。

就在不久前,天津一位26岁的小伙顾城,因为拒绝其小区的物业将人脸识别作为小区唯一的通行验证方式,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并在二审获得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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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遍地开花”,给人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便利。但与此同时,人脸识别技术在推广应用的过程中,存在不少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形,引发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和担忧。

比如,不给选择。天津人脸识别案中,小区物业将人脸识别作为小区唯一的通行验证方式,没有备选项。还有观感更离谱的,湖北广水94岁老人为办理社保卡激活业务,不得不被亲友抬到银行进行人脸识别,因为人脸识别是唯一的验证方式。

再如,不够节制。2019年,中国药科大学全面引入人脸识别技术,不仅用于门禁,还在试点教室安装摄像头刷脸考勤,对学生课堂听课情况全面监控,学生发呆、玩手机、打瞌睡都能被识别记录下来。有学生表示,一举一动都被摄像头监视,“让人后背发凉”。

专家认为,人脸数据采集应“正当化”,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基本原则是被监控者知情同意和最大程度隐私保护。

问题在于,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与指纹、虹膜等其他生物信息识别技术相比,人脸识别具有非接触性的特点。这意味着,很多人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抓取面部信息。当算法对人脸信息进行深度分析之后,成为“透明人”的可能性将会大大增加。

同时,安全问题存在“短板效应”:问题不会出在安防水平最高的地方,而是出在安防水平最低的地方。人脸识别“遍地开花”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个问题:多组织、多中心收集人脸信息,但其管理能力良莠不齐,存在很大的信息滥用和泄露的风险。

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甚至还有可能威胁到公共安全。根据媒体报道,有部分线上平台或者应用软件强制索取用户的人脸信息,还有的卖家在社交平台和网站公开售卖人脸信息等。而因人脸信息等身份信息泄露导致“被贷款”“被诈骗”以及隐私权、名誉权被侵害等问题也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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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Netflix推出的纪录片《监视资本主义:智能陷阱》中,剧作家索福克勒斯在片首郑重提醒:进入凡人生活的一切强大之物,无不具有弊端。

人脸识别正是长驱直入人们生活的“强大之物”,但对其“弊端”,并不是所有人都一清二楚,也不是所有人都主动抵制。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核验身份持审慎态度。2020年,在其居住小区贴出安装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公告,要求业主提供房产证、身份证、人脸识别等信息时,她“稍微挣扎了一下”:当即将有关人脸识别风险的报道和法律依据,发在了两个各有数百名业主的微信群。可是,此事并没有引起小区业主的太大波澜,她没有得到预期回应。

相反的是,小区业主“普遍情绪稳定”:蛮方便的,不再担心忘带门禁卡;公共地界也没什么隐私可言,装了反倒更安全;现在到处都有摄像头,大势所趋……其中,有“无知”,也有“无奈”。历史早就证明,当一种新事物或新技术席卷而来,很多人还来不及搞清它时,就已经被裹挟着接纳它了。

正是在“沉默的大多数”中,法学教授劳东燕的“挣扎”显得更为可贵。之后,她将一封法律函分别寄给居委会和物业,促成了其作为业主和街道、业委会与物业的四方“谈判”。街道最终同意,业主出入小区可以自愿选择门禁卡、手机或人脸识别的方式。正是她坚持“为了权利而斗争”,才为其所在小区业主争取到了“不赏脸”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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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强大之物”,个体的抗争,往往能量有限。但个体的努力,一旦得到制度的回应,局面就会完全不同。

近几年,我国集中出台了几部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法律法规。

2020年5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哪些信息属于个人信息,同时规定了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2021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生效施行。作为一部用于解决人脸识别信息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它除了在财产损失上予以被侵权人更大的支持,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予以信息处理者更多的举证责任,还明确了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必须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以及信息处理者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时同意无效等重要原则。天津人脸识别案的胜诉,很好地验证了最高法关于人脸识别的司法解释的适用效果。

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等内容,并设专节严格规范包括人脸识别信息在内的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

可以说,两部法律和一部司法解释,形成了对于人脸识别信息相对全面的法律保护体系。

而法治上的进步,正是得益于典型案件的推动。

2019年,因为不愿意使用人脸识别,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特聘副教授、法学博士出身的郭兵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了法庭,成为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彼时,《民法典》还没有正式生效实施,也没有最高法的专门司法解释,更没有《个人信息保护法》,法院当时只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作出判决,但它作为一个标志性案件,对我国人脸识别相关立法的推动作用都是显而易见的。

徒法不足以自行。天津人脸识别案二审判决两个月后,原告顾城依然能够通过刷脸进入小区,让他怀疑小区物业是否真的删除了他的人脸信息。

如何能让法律真正得到贯彻执行,让法律的进步真正惠及实践,是目前人脸识别领域的一大难点。同时,虽然人们有了更多的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个人的维权成本高、维权难度大,也仍然是一大难题。

法治“护脸”,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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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觉得自己是一个技术上的‘保守者’,但是我面对类似人脸识别的技术创新时,往往会多问几个为什么。”杭州“人脸识别第一案”的原告郭兵的说法颇具代表性,其实也是对待人脸识别的一种理性做法。

正如法学教授劳东燕所说,将人脸识别技术理解为单纯的识别与印证,是一种误解。人脸识别技术的实质是收集人脸数据,积累信息并作出分析,在此基础上勾勒个人画像、预测主体行为。人脸只是个人敏感信息的一个界面,在其背后,是对个人身份、行为方式、社会关系的全面锁定。

李彦宏曾说,中国人愿意“用隐私换便捷”。但其实他的说法有个前提,即信息披露得不充分不完整,相应风险被告知得不够,让大家误以为其中只有好处而没有风险或风险很小。倘若信息对称、告知充分,人们马上就会意识到,用隐私换便捷很可能是在与魔鬼做交易。

从法律角度来讲,无隐私则无自由。

为了规避人脸识别风险,有些地方和市场主体开始“做减法”。2019年5月,美国旧金山城市监管委员会投票通过“禁止使用面部识别”的决定,成为美国也是全球第一个禁用人脸识别的城市。随后,一些科技巨头如微软、亚马逊和IBM相继停止了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

合理限定人脸识别的适用场景,是目前社会上的一个共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总结出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三大原则。一是数据采集的合法性,即在法律上规定技术适用场景;二是数据应用的必要性,应遵循最小够用原则;三是个人权利最大化与公共福祉最大化之间的妥协与平衡。现实中,公众也更愿意为公共安全和特定场景下的便利性而让渡部分隐私,而对商业服务和学习中侵犯隐私的行为容忍度低。

当然,跟所有技术领域的“魔道之争”一样,人脸识别的风险防范也是一个不断攻防、持续演进的动态过程。在人脸识别大浪潮下,正视其“不成熟”的一面,及时打好技术补丁、制度补丁,在平衡“安全”与“便捷”的过程中实现全面进阶,方是正解。

(原标题《“刷脸”时代,如何“护脸”?| 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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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姚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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