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赔偿向我们企业的敲响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警钟,我们对因管理疏忽造成的环境影响深表歉意,同时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的生态损害赔偿要求,我们将积极履行赔偿义务。”龙岗区某企业代表在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会上表示。
8月24日,在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等部门的见证下,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以下简称龙岗管理局)与某企业磋商成功并现场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据此,龙岗首例生态损害赔偿案件,也是以“一案双查”模式成功实现生态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相衔接的实践探索案例顺利完成。
时间回溯到今年7月5日,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辖区某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经现场称重,危险废物重量达2.25吨,对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也存在较大环境安全隐患。事发后,龙岗管理局迅速组织环境应急处置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同时涉事企业也主动实施了修复工作,避免了危险废物流进河道对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损害。龙岗管理局迅速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在调查环境违法时,同步开展赔偿损害事实调查,固定相关证据,极大便利了后续损害赔偿工作的开展。该案件仅用1个多月时间便完成了生态损害认定及磋商、签订协议及落实理赔等一系列程序,达到了生态环境得到预防性修复、企业积极主动履责的共赢效果。
从“先罚后赔”到“一案双查”
该案中,龙岗管理局跳出“单兵作战”的局限,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前介入机制,在立案环节即启动损害赔偿责任调查取证,组织专家开展鉴定评估,同时邀请司法鉴定力量全程跟踪,极大压缩了案件办理流程,加快了损害责任认定。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同步开展、无缝衔接的“一案双查”模式,解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不及时启动、重复调查、修复滞后等不足及短板,同时也破解了“先罚后赔”的追赔难、周期长问题。“赔偿义务人在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既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也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决心。”龙岗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从“被动消极履赔”到“主动预防修复”
“在磋商的过程中,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要求,该企业也曾有较大顾虑以及抵触情绪,特别是今年疫情以来,企业也面临很大的经济压力。在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如何做到‘应赔尽赔’以及提高企业履赔积极性的平衡,是我们在磋商过程中面临的巨大挑战。”
“赔偿只是手段,修复才是目的。这是我们在与企业磋商的过程中坚持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通过多次多方磋商及宣传教育,企业最终理解了生态损害赔偿的意义在于自觉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同时,考虑到该案件事实清楚,责任主体清晰,我们也将赔偿情况作为行政处罚的重要裁量因素,按处罚标准50%对该企业进行减轻处罚,有效促进了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磋商成功。”龙岗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通过磋商及宣传教育,该企业当场签订了赔偿协议并及时履行了赔偿义务,积极主动落实了整改。
“一案双查”的生态损害赔偿实践小切口探索,强化了赔偿义务人主动担责的意识,推动了赔偿义务人积极参与磋商、及时履行协议、开展修复等行为,也有效促进了环境违法者对生态环保责任的认识再“升级”,思想观念从“不愿赔”转变到“应该赔”。下一步,龙岗生态环境部门将继续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多元化实践,以生态修复为根本落脚点,助力守护好绿水青山、蓝天白云。
(来源:晶报APP)
编辑 李依林 审核 汪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