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夕”过后:婚没结成,送出去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2-08-05 19:16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周军(化名)与小玲(化名)在澳门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

2017年6月至2019年1月,正处于热恋期的周军多次通过现金转账的方式向小玲表达爱意,转账金额几百到几千不等,部分转账款项还备注上了“宝贝生日快乐”、“亲爱的新年快乐爱你”、“love u too”、“生日快乐”、“老婆节日快乐”等。2018年8月23日,周军向小玲转账13.8万元,两人约定用这笔钱去购买结婚钻戒。

然而好景不长,由于种种分歧,周军与小玲没能走到最后,2020年7月,两人结束恋爱关系。分手后,周军要求小玲返还恋爱期间的所有现金转账,但遭到了小玲的拒绝。

多次索要无果后,周军向福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小玲返还其赠与款项共计141215元。

法院裁判

福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周军自2017年6月至2019年1月通过微信向小玲转款,其中不乏诸如“520、888、13145.20、666、777”之类的金额,部分款项说明为“宝贝生日快乐”、“亲爱的新年快乐”、“love u too”、“老婆节日快乐”等内容。以上赠与款项系一方为表达自己情感上的慰藉而赠与对方财物,应视为恋爱生活中的一般赠与,钱款一旦交付,赠与行为即完成,周军诉请撤销上述赠与合同并要求返还相应赠与款项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但周军于2018年8月23日向小玲转账13.8万元,双方约定该转账系用作双方购买结婚钻戒,故该赠与系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赠与对方的贵重财物,即一方为与对方结婚而实施的赠与行为,属于附条件或义务的目的性赠与。在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时,周军有权请求返还赠与款项。现双方已结束恋爱关系,双方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目的无法实现。周军要求小玲返还该赠与款项13.8万元的诉请,应予以支持。

综上,福田法院判决:被告小玲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军款项13.8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小玲不服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中为表爱意互赠礼物的现象普遍存在。但恋爱未必都能修成正果,赠与方往往会在婚恋关系结束时要求受赠方返还赠与财物。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故恋爱或婚约关系期间,男女一方为表达爱意而赠与对方财物,如未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财物一经交付,赠与行为即完成,非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而对于财物金额较大且赠与方明确系以缔结婚姻为意图的赠与,受赠方理应知晓该赠与行为以缔结婚姻为前提条件,故自条件无法成就即双方终止恋爱或婚约关系时,赠与方有权行使撤销权并要求受赠方返还赠与财物。

本案的判决,对恋爱男女在恋爱过程中,遵循婚姻自由平等原则,形成正确的恋爱观和价值观,妥善处理好感情与金钱之间的关系具有正向引导作用。

编辑 杨茜雅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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