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试行新规 赋能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
深圳特区报驻穗记者 陈行 通讯员 粤药监
2022-08-04 00:08

近日,广东省药监局制定并印发《广东省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力争使广东省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品种基地化,加工规范化,质量可追溯,监管成体系”,逐步实现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的目标。其明确,加强趁鲜切制加工风险管理、规范加工行为、加强趁鲜切制加工质量管理、压实采购鲜切药材的中药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同时,从质量管理体系延伸和全过程追溯对加工点进行监督管理,保证中药材来源质量可溯可控,并通过自加工后的质量管控检验方可放行和上市销售。

据悉,广东省药监局经充分研究讨论,制定中药生产企业开展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中药材行为规范,并对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品种的质量风险进行研判,建立《趁鲜切制加工风险管控中药材品种目录》,确立纳入风险管控目录原则,并建立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其强调对生产条件而非品种的限制,着力规范广东中药生产企业在全国各地自建和采购趁鲜切制中药材行为,通过共建加工点,加工点定点加工等模式,促进加工点规模化、规范化发展。

记者了解到,中药生产企业在满足国家有关要求和该指导意见的前提下,还需满足四个方面的要求方可开展加工采购鲜切药材,分别是:品种基原需符合《中国药典》等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材标准或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的相应规定;中药生产企业需对中药材种植区域进行评估,在适宜种植区域自建趁鲜切制加工点或采购趁鲜切制药材;种植、采收、加工等行为需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要求;中药生产企业需有能力落实鲜切药材全过程追溯和质量管理要求并确保最终产品质量。 

(原标题《广东试行新规保障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质量可溯可控》)

见习编辑 陈丽玲 审读 刘春生 审核 李怡天

(作者:深圳特区报驻穗记者 陈行 通讯员 粤药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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