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应急“拍了拍”宝安企业,安监执法常罚哪些?
宝安应急管理局
2022-07-20 15:27

安监执法人员到企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最常发现和处罚的隐患是哪些呢?今天,宝安应急小编就来“透个题”吧!

根据2021年度深圳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情况统计分析显示,排名前十位查处事故隐患分别为:

①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②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③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④灭火器未定期进行检查

⑤配电箱体与箱门之间无跨接线

⑥仓库货物堆放“五距”不符合要求

⑦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⑧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⑨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这十大常见被处罚的隐患中,很大部分涉制度、培训、投入等基础工作方面,也有一些常见的现场隐患。请企业对照上述十大隐患,自查自改,督促安监执法人员帮您更加精细的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生产。

除了上述常见的隐患,今年以来,为进一步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发挥好“关键少数”作用,宝安区应急管理局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七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进一步加强执法和处罚,强化“一案双罚”,加大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职的惩处力度。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宝安应急带您一起了解下安全生产法意义上的主要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职的法律后果: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有所不同。对于公司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就是公司董事长和经理。对于非公司制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厂长、经理、矿长等行政“一把手”。但是,也有部分企业法定代表人背后另有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也是该单位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职的法律后果

● 一是日常履职不当的罚款责任。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尚未发生事故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二是事故发生后的罚款责任。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视情况处以罚款。其中,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 三是事故发生后的纪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职业禁入责任。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等。同时,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四是事故处置不当的责任。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或者隐瞒不报、谎报、迟报事故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逃匿的,还要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报、谎报事故罪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编辑 伍偲 审核 刘杰 邹远先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