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言观社|多收4元被罚1500元,冤不冤?
舒圣祥
2022-05-11 09:24

北京某知名快餐连锁企业最近因不按标价出售食品,而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1500元。该餐厅售出的两份法风烧饼全餐周末套餐,标价为29元,实际售价却是31元,共计多收价款4元。

多收了消费者4元钱,且执法人员检查时已经退款,并没给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失,该餐企仍被罚款1500元,这一行政处罚引发社会热议。有人认为罚得太多,该餐企很冤;也有人认为不冤,因为只有提高违法成本才具警示作用。

在违法层面,该餐企行为违法,其实没有什么争议。餐企拥有自主定价权,但只要明码标价了,就不能再额外乱收费。该餐企的所谓明码标价名不副实,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甚至有欺诈嫌疑。知名餐企犯这种错误尤其不该,应该更加重视细节管理,强化企业合规建设。

在处罚层面,如何看待该餐企的行为性质以及情节轻重,是引发争议的主要原因。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经营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费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罚款1500元,显然属于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

不过,该行政处罚引发的社会关注,对执法机关来说,倒是一个有益的警醒。每一项行政处罚,除了关乎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可能还得接受社会公众的评价。行政行为既要满足合法行政原则,也要满足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比例原则。也就是说,如果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该采取其中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尤其是在当前疫情背景下,更要重视比例原则。

对市场主体来说,遵守法律是企业经营底线,越是知名餐企越该严格管理,其他企业也该引以为戒;对执法主体来说,行使自由裁量权同样要谨防任性,执法既要有力度还要有温度,这样才能让社会公众更为信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系执业律师)

(原标题《多收4元被罚1500元,冤不冤?》)

编辑 编辑-黄力雯(客户端)审读 刘春生审核 编辑-郑蔚珩(客户端),特区报-张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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