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一起来学《反有组织犯罪法》!福田区法院用典型案例详解依法从严惩治黑恶势力
深圳商报记者 刘虹辰
2022-05-11 12:00

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反有组织犯罪法》为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提供了法律保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通过一则典型案例,为大家详细解读了有关黑恶势力认定的法律规定。

典型案例:

下“迷魂药”诈骗房产中介

从2017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培、刘某民伙同夏某伟、林某平、刘某平、刘某荣、卢某结伙形成恶势力团伙,多次麻醉诈骗被害人财物。上述人员结伙在网站上寻找房产中介人员,以需要租赁大面积办公场地为由约中介人员出来看房,并约其一同吃饭。吃饭期间,趁受邀请的中介人员不备在酒中加入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迷魂药。随后,趁中介人员意识模糊,辨认、控制能力受到影响的情况下,将其带到茶馆参与“三公”“牛牛”等赌博活动,并通过相互配合偷牌、换牌的方式“赢钱”,诈骗中介人员财物。至2018年6月,上述人员作案十余次,每次作案均由该团伙内两至三人参与。

结果:判刑

福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培、刘某民与刘某荣、刘某平、卢某、夏某伟等人结成恶势力团伙,诈骗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且属恶势力犯罪,依法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刑事审判庭 一级法官 李磊:

福田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办理的张某培等7人实施“赌博药”诈骗案,是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期间的一个有关恶势力认定的典型案例。

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将本案各被告人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而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即便构成犯罪,也只是普通的恶性犯罪,并非恶势力犯罪。由于恶势力犯罪与一般普通恶性犯罪有近似的表现形式,部分指控罪名亦相似,不从实质层面,只从文字层面难以区分。

以本案为例,被告人张某培等人实施的诈骗罪也是普通恶性犯罪的常见罪名,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屡见不鲜。因此,是认定为恶势力犯罪还是普通恶性犯罪,需要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准确地解释及认定。

福田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恶势力犯罪深入分析,结合本案案情进行综合判断,最后认定被告人张某培纠集多名被告人为共同实施本案所涉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本案从严惩处了恶势力犯罪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法律与社会效果。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加强制度建设,遏制有组织犯罪滋生,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举措。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上述条文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解决了以往对黑恶势力认定存在的难点堵点,为依法从严惩处黑恶犯罪提供了法律保障。

(来源:读创APP)

编辑 姚静霞 审核 汪新林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 刘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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