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报!坪检办理的虚假诉讼监督案入选全省十大典型案例
2022-03-28 19:00

近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全省检察机关“2018年以来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例”评选情况,坪山区检察院办理的“周美某等虚假劳动仲裁监督案”成功入选全省十大典型案例,该案是该院办理的首宗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同时也是首宗虚假诉讼监督案。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坪山区法院依法冻结了某电子科技公司账户100万元。9月,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周美某为了优先分配这100万元,找到她的妹妹周丽某、非公司员工陈某、李某和晏某,让周丽某、陈某、李某在她伪造的工资和赔偿金材料上签名;让晏某在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冒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然后,他们拿着伪造的材料向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给他们四人共计108.61万元。

仲裁过程中,双方进行了虚假的仲裁调解,迅速达成95.39万元的调解协议,致使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据此作出四份劳动仲裁调解书。随后,周美某又指使周丽某、陈某、李某和她本人先后向坪山区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调解书。坪山区法院予以立案执行并轮候冻结该公司银行账户。

坪山区检察院依申请受理该案后,通过一系列紧凑缜密的调查,仅用时12天就揭开了周美某等人虚假诉讼的面纱。

检察监督&监督结果

向坪山区人力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撤销涉案仲裁调解书,完善内部制度规范,有效防范虚假诉讼犯罪。

坪山区人力资源局作出撤销涉案仲裁调解书的决定,对相关办案人员进行警示提醒,完善仲裁工作制度。

向坪山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终结执行,并对周美某等人的虚假诉讼行为予以相应处理。

坪山区法院裁定解除对某电子科技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终结执行,并作出司法罚款决定,对周美某罚款5万元、对周丽某罚款1万元,对陈某、李某、晏某各罚款5千元。

向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移交周美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线索。

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对周美某等五人涉嫌虚假诉讼罪予以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向坪山区检察院移送起诉。

虚假诉讼害人害己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经审查,坪山区检察院认为:

1.周丽某、陈某、李某和晏某四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并取得了利益相关方的谅解,对四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2.周美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021年8月,坪山区检察院向坪山区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9月,坪山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周美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虚假诉讼往往因为当事人是熟人关系或造假手段多样化、隐蔽化,以及当事人利用法院与仲裁机构之间案件信息不互通的漏洞,导致其发现难。但机关算尽太聪明,聪明反被聪明误。周美某怎么也想不到,她自导自演的一场假官司,让自己落得个“阶下囚”的下场。再次提醒大家,一失足成千古恨,切莫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而在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边缘疯狂试探。

2020年以来,坪山区检察院已排查虚假诉讼案件线索28条,发出检察建议3份,推动法院再审改判案件1宗,终结执行案件4宗,帮助当事人挽回损失110万余元。

检察官教你“如何鉴别虚假诉讼”

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要高度警惕是否存在虚假诉讼:

1. 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足,当事人却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制作调解书;

2. 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在诉讼中没有实质性对抗辩论;

3. 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

4. 申请人请求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

5. 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诉讼结果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

6.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

7. 当事人身陷沉重债务负担却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财产或者放弃财产权利;

8. 当事人自愿以不动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的财产抵偿债务等;

9. 当事人亲历案件事实却不能完整准确陈述案件事实或者陈述前后矛盾等;

10.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能是伪造,被申请人对此不提出异议的;

11.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的。

(来源:坪山检察)

编辑 李依林 审核 汪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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