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关于家庭教育的专门立法,体现了对家庭教育的高度重视,开启“依法带娃”新模式。
近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首次运用《家庭教育促进法》,对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问题的离婚当事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案情简介
2009年,张女士对林先生一见倾心,两人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一年后甜蜜领证。
2010年12月,张女士生育一子小晨。因婚前缺乏详细了解,张女士和林先生在婚后矛盾不断,并且林先生也鲜有参与孩子的成长。
2018年3月,两人的第二个孩子小铭出生。张女士本以为,小铭的到来会让林先生变得顾家,但林先生还是在家庭教育中缺位。
张女士认为,林先生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未尽到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令她失望伤心,遂向福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022年2月21日,原告张女士诉被告林先生离婚纠纷一案,经过民事审判一庭黄永周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摒弃前嫌,就离婚、抚养权等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约定:原、被告自愿离婚,婚内生育的两孩子由原、被告分别抚养,其中大儿子小晨由父亲林先生抚养,小儿子小铭由母亲张女士抚养。
调解结束后,黄法官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张女士和林先生就离婚后如何关心、爱护两未成年孩子的健康成长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黄法官秉持“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的指导思路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与探讨,告知他们在离婚后应当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原则进行抚养教育,密切关注两孩子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张女士和林先生作为两孩子的父母,应给予孩子充分的陪伴和教育。
经过黄法官的耐心指导,张女士明确表示自己对两孩子的关爱不会因为离婚而减少。“父母是孩子的一面镜子,要为孩子创造温馨、和谐的成长环境,要让孩子知道我和他们爸爸虽然分开了,但是不影响父母和他们共同成长,也不会影响两孩子之间的感情。”张女士感慨道。
林先生聆听了黄法官的指导和张女士的感慨后,表示赞同,他说:“我以后会多多陪伴两个孩子,保证不缺席孩子们的每一个成长瞬间,努力创造更多机会让两个孩子在一起玩耍、相互陪伴,和孩子妈妈一起相互配合,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促进孩子们的健康成长。”
接下来,福田法院家事调解员、心理咨询师张婷将继续跟进该案后续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并向当事人宣讲相关法律规定,切实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作为父母,要注重家庭建设,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三观,培养其良好的道德品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编辑 洪鹏辉 审核 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