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澜 | “规则”何以成方圆
冯兴元
2022-03-01 10:03

孟子曰:“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其中“规”为圆规,“矩”为曲尺。孟子讲的“规矩”,被引申为“规则”。把“规”和“矩”作为画出方圆的规则依据,是可以为一个群体中所有人被共同认同的、接受和适用的。

经济学家往往不大区分规则和制度。从主观的角度看规则或制度,规则就可以视其为一个群体中成员们在其行动中所遵循的“共享信念”。从组织学视角看,规则或制度属于群体或者组织所实际遵循的“惯例”。这些“惯例”是实际适用的规则或制度,而非单单写入文字规定。规则和制度既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的;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会的;既可以是制定的,也可以是演化而来的。但规则和制度作为惯例,必须是实际适用的,是活的。

很多法律制定出来,但并没有得到贯彻执行,或者只是部分得到执行,那么没有得到执行的部分,其实就不是法律规则,得到执行的那部分才是法律规则。比如德国1967年颁行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是推行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的产物,规定推行适度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与外贸平衡四大总体经济目标,并提出很多定量、定性和定时的操作指标。但是这四大经济目标相互之间存在矛盾,无法同时实现。这四大目标被经济学界视为难以实现的“魔幻四角”。其后,该法律进行了多次修订,但所规定的操作指标仍然难以实现。真正得到较好落实的是该法律所规定的经济鉴定专家委员会制度,也就是俗称的“五贤人委员会”制度。

规则是分层面的,大致包括基本规则和操作规则。其中基本规则是“规则的规则”,操作规则则是较低层面的规则。基本规则其实也是分层次的,最基本的规则成为“元规则”。较低层面的规则不一定在一个群体中被共同认同和接受。它需要遵循较高层面的规则。较高层面的规则也不一定在一个群体中被共同认同和接受。但是,总有一些更高层面的规则,尤其是“元规则”,在一般抽象层面是可以被一个群体所共同认同和接受的。比如诚信规则就是如此。自然法思想家斯波纳就把诚信视为最重要的自然法则。马克斯·韦伯认为,市场伦理中最重要的原则是通常被表述为“诚实就是上策”的原则。

可以说,一项规则的最理想标准就是群体中所有的人都能够一致同意和接受。规则大概有以下五种来源: 一是一些宗教的教义或者启示,二是自然法,三是习惯法,四是产生自现实社会中博弈和合作的结果,五是来自系统内外的习得规则。这五种来源本身又有相互影响,相互交叉,并非完全相互独立。

很多把大自然本身视为终极存在的人就这么看。自然法通常是指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则断定能够发现永恒不变的标准,即自然法,以作为评价成文法优劣的参照。比如,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一种无论何处均具有同样权威、通过理性可以发现的自然法或者正义。

孔子《论语》中大量的有关“礼”的说教,大多来自自然法和习惯法。比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一规则就是如此。

最后我们要清楚的是,许多规则可能是系统内部习得的,也可能是从系统外部习得的,那就是第五种规则来源。比如知识产权法里规定的很多规则,来自国际经验。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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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兴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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