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实施偷渡,会有什么后果?
深圳市司法局
2022-02-24 20:19

2月20日,深圳市海防与打击走私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通告,为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参与打击走私、偷渡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防止走私物品和非法入境人员进入深圳市,切实保障深圳市社会平安稳定,现将深圳市24小时举报电话公布如下:

深圳市海防打私办:0755-85128110

福田区海防打私办:0755-84461082

罗湖区海防打私办:0755-84460050

盐田区海防打私办:0755-25550692

南山区海防打私办:0755-84466081

宝安区海防打私办:0755-84450700

龙岗区打私办:0755-84468189

龙华区打私办:0755-85135110

光明区打私办:0755-84468770

坪山区打私办:0755-28299802

大鹏新区海防打私办:0755-85136000

深汕合作区海防打私办:0755-85127545

出入境普法宣传

组织偷渡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没收财产

1. 定义

俗称的“组织偷渡”,即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行为,是指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

2.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个人偷渡情节严重的将面临罚款、拘留

1. 定义

个人偷渡边境行为不必然构成犯罪,即不必然需要判处刑罚(所指坐牢,关于如何认定构成犯罪详见下文内容)。但个人偷渡边境行为始终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处予拘留不超过10日,罚款不超过10000元。

2.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存在: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依法仍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温馨提示

打击偷渡违法犯罪行为,既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也是为了筑牢疫情防线,需要广大市民朋友共同参与。如果您发现偷渡犯罪线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编辑 洪鹏辉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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