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员清理地面后顾客摔伤,南山法院这么判
深圳特区报记者 戚金城 通讯员 邓理哲 黄湘
2022-01-27 19:10

在星巴克某门店,一名顾客不小心洒落饮料,店员清理不彻底,导致其他顾客出门时摔伤。顾客将星巴克诉至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赔各项损失费用。那么,谁该为摔伤的顾客负责?该如何赔偿?近日,南山法院审结该案。

2019年8月8日13时20分许,顾客洒落饮料后,店员马上在饮料洒落处旁边放置黄色“小心地滑”警示牌,并用拖把清理地面。在店员清理地面过程中,原告高某从店员旁经过,拉开玻璃门走进咖啡店,并扭头看了一眼正在清理的地面。13时36分,高某从店内推门走出,在黄色警示标志旁曾有饮料洒落的位置滑倒。

随后,高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伤愈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高某将被告星巴克公司诉至南山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因此次人身损害产生的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星巴克则辩称,饮料由案外第三人洒落,系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事故发生在星巴克管理范围内,星巴克应尽安全保障义务,消除潜在危险。星巴克仅在饮料洒落位置附近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进一步防滑措施,且警示标志被放置在饮料洒落位置旁,并非放置在饮料洒落及用拖把清理的位置之上,容易使行人错误识别具体的湿滑位置。因此,星巴克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洒落饮料的顾客还要承担责任吗?记者向承办法官了解到,饮料虽然是第三人洒落,但洒落地点为星巴克的管理场所,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消费者因过失在经营场所洒落饮料后,一般不需自行打扫,而是应当及时通知管理者进行清理。在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发现该潜在危险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消费者即无需采取进一步措施消除危险,消费者洒落饮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管理者介入而中断。此时,应由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履行消除危险的义务,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高某为成年人,在走出门店时没有审慎留心地面情况,致使滑倒,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最终,南山法院判决原告高某对受伤损失承担30%的责任,被告星巴克承担70%责任。后来,星巴克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原标题《顾客洒落饮料店员清理不彻底致人摔伤,南山法院判决门店承担70%责任》)

编辑 特区报-连博审读 刘春生审核 编辑-范锦桦(客户端)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戚金城 通讯员 邓理哲 黄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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