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学生在学校进行体育训练时受伤,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
​深法宣 通讯员 陈南华 魏颖君
2021-12-23 15:59

近日,坪山区司法局驻马峦社区法律顾问接到居民的咨询。何某和孙某均是某小学六年级的学生,2021年5月12日,在学校组织学生进行体育训练时,孙某拉着轮胎向北跑,不慎撞到路边的何某,将何某直接撞倒,致使何某牙齿受伤流血。经了解,当天训练过程中,体育老师并未提醒学生在使用器材时应注意安全。何某的家长咨询,自己的孩子在学校进行体育训练时受伤,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何某与孙某年龄在八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某小学为教育机构,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负教育、管理、督导与保护等义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监护人能够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存在一定的过错,那么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在体育训练前,体育老师并未提醒学生在使用轮胎时应注意安全。某小学在组织该校体育训练队学生进行体育训练过程中存在疏忽,并未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何某受伤与某小学教育、管理上的疏忽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某小学存在侵权行为,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对何某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点评

体育教学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期间存在一定程度的意外或风险。一方面,学校应当尽到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保障学生的安全。另一方面,也不能简单地通过损害结果的发生判定学校的责任,需要结合案件实际,综合考量多方面的因素。

【相关法律附录】

《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邹远先

(作者:​深法宣 通讯员 陈南华 魏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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