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在街上突然被人搭讪?先别激动,你遇到的可能不是爱情,而是他人有目的地“搭讪”直播。
“美女拍个街拍吗”
“这个身材好”
“能跟你完成个陌生人拥抱吗?”
……
近日,户外搭讪式网络直播及短视频乱象,引发广泛关注。
在这类视频的拍摄过程中,主播会选择街头和途经的路人进行搭讪。许多路人会在不同意甚至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主播拍摄,成为视频中的素材。有的主播在被路人拒绝后,依然尾随在路人身后进行拍摄和点评;有的主播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仍会提出过分的要求;还有的主播在街头直接向多名女孩求吻……
偷拍、骚扰、索吻、肢体接触……利用无辜路人的真实反应制造噱头给自己涨粉,这种令人生厌的搭讪行为非但不可取,甚至将付出法律代价。
户外搭讪式直播及短视频,
侵犯了被搭讪者哪些权益?
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被搭讪者来说,如果拍摄者在未经其同意甚至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含有其肖像的视频发布到网络上,侵犯了被搭讪者的肖像权。同时,搭讪视频中往往包含了被搭讪者的所处场所、行踪等信息,属于被搭讪者的社交隐私范畴,还有可能侵犯被搭讪者的隐私权。如果拍摄者在视频中或对应的文案中,还含有对被搭讪者的一些侮辱、诽谤性言论,则构成对被搭讪者名誉权的侵权,应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
搭讪视频屡屡出现,
平台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直播及短视频平台应当尽到监管和注意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平台采取榜单、推荐等鼓励用户上传、观看的措施时,应对该板块内的内容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对于其明知或应知该视频涉嫌侵权却不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此需要说明的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三)该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四)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五)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七)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因素。
如果走在街上发现自己被人偷拍,
或者在网络上发现偷拍自己的视频,
该怎么办?
日常生活中,如果走在街上发现自己被人偷拍,可以直接拒绝并要求对方删除已经拍摄的内容。若协商不成,被侵权人可以直接报警处理。
如果在网络平台发现未经许可偷拍自己的视频,可以要求发布者或平台删除视频,并可要求发布者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沟通效果不佳,且视频传播范围较大,侵权情节严重,被偷拍者还可以走诉讼途径维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路人绝非主播涨粉吸睛的工具人,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对违法搭讪行为坚决说“不”!
编辑 洪鹏辉 审核 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