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获悉,省医保局、省财政厅联合起草了《关于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广东省首次就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设立奖励细则,社会各界可于2021年11月19日前通过网络、信函、电子邮件等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奖励金额:
每起案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记者在《征求意见稿》中看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按举报线索中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每起案件的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
依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行为查证结果、举报人协助查处工作情况,奖励分为如下三个等级:
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是指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详细违法违规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事实基本相符),按查实被欺诈骗取的医保基金金额10%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违法违规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事实基本相符),按查实被欺诈骗取的医保基金金额6%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400元的,按400元奖励;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违法违规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事实基本相符),按查实被欺诈骗取的医保基金金额2%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举报人如果是定点医药机构、协议护理服务机构内部人员或原内部人员的,举报奖励金额的计算比例,可以将以上奖励比例提高不超过5个百分点。
举报范围:
冒用他人医保卡、转卖医保药物
《征求意见稿》中显示,举报了以下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可以给予奖励: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
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的;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的;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为:如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个人
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为,如: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
举报形式:举报人可匿名举报
《征求意见稿》中表示,举报人可实名举报,也可匿名举报。
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身份的举报行为。如举报人希望获得举报奖励,可以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身份,兑现举报奖励。
举报人可以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护理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向上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举报。
举报人可通过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举报电话进行举报,也可通过官方网站、邮件、电子邮箱、APP、微信、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举报渠道,或以来信来访等形式进行举报。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公布本级举报电话、邮件、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
(原标题《广东或出新规!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最高可奖励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