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发生因消费者在餐厅聚餐食用河豚引发食物中毒事件,为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风险提示。
河豚
学名河鲀,因含有河豚毒素,食用后易中毒而导致神经麻痹,进而发生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全身无力等症状,严重者危及生命。目前尚无特效的解毒药和治疗方法。
河豚虽然含有剧毒,但仍有部分消费者喜欢自行捕捞、自行加工食用,或委托餐饮服务单位加工食用。由此,每年都会发生因食用河豚引发的食物中毒事件。
近年来,为防控河豚中毒事故,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原国家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条件地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的加工经营。
根据有关文件,养殖河豚应当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按照相关标准加工并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加工企业的河鲀应当来源于农业部门备案的河鲀鱼源基地。
河豚加工产品应当包装,包装上附带可追溯的二维码,并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基地及加工企业名称和备案号、加工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检验合格信息等,河豚加工产品应使用统一样式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禁止经营养殖河豚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
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
食品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销售加工的河鲀加工产品须为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按照相关标准加工并检验合格,并须查验及留存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及相关票证。因此,市面上能买到的合法养殖可供食用的河豚都不是活鱼,而是宰杀后的鱼皮或鱼肉制品,且所有上市流通的河豚外包装上均有可追溯的二维码。
提醒
广大消费者切记不购买、不自行捕捞和食用野生河豚,不购买、不食用未经国家审批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的河豚整鱼。餐饮服务单位加工制作河豚活鱼、野生河豚为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广大消费者请注意: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关法律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禁止以家畜家禽名义食用野生动物;
禁止食用“长江野生鱼”“长江白鱼”“长江鮰鱼”等长江禁捕渔获物,共同保护长江母亲河。
特别提示
留心食物中毒表征,一旦出现恶心、腹痛、腹泻、发热等不适反应时,应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物,尽快就近就医,并保留可疑食物;
及时举报投诉,如发现违法违规经营食品行为,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45”或“12315”。
(原标题《又有人吃河豚中毒,别再为了它以命相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