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镜破钗分,调解促合
深法宣 通讯员 钟碧梅 王玉祥
2021-08-11 16:33

7月25日,夫妻毫某(男)和辛某(女)因孩子教育问题发生争执,一怒之下丈夫毫某对妻子辛某施予暴力,辛某报警求助,派出所民警接警了解案情后,认定此纠纷在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遂委托坪山区司法局驻龙田派出所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在确认双方确有调解意愿,并核对了调解申请书后,对其正式展开调解。

经调解员深入了解,毫某和辛某系属自由恋爱,两人相识相恋于同一电子厂,具有较深的感情基础。虽然毫某比辛某年纪大了足足9岁且离过婚,但辛某在婚前一直认为毫某温柔体贴,是一个值得托付终身的男人,并下定决心为爱勇敢一次。三年前,辛某不顾父母和弟弟的反对,毅然选择嫁给毫某,婚后不久,辛某诞下一女,自此毫某和辛某两人争吵不断,但毫某动手打人确属第一次。

鉴于此,本次调解采取“面对面”的调解形式,主要目的在于消弭此对夫妻的消极对抗情绪,并以家庭和谐、子女健康成长为主题,引导双方当事人理性思考。经过数小时的调解,在对辛某进行心理疏导,对毫某的家暴行为进行批评训诫后,双方认识到各自的错误,并在调解室自愿达成和解:辛某自愿放弃追究毫某的法律责任;本协议签订后,此事案结事了,毫某保证不再使用暴力方式解决问题,双方当事人保证将文明理性合法处理婚姻家庭矛盾。

【相关法律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作者:深法宣 通讯员 钟碧梅 王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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