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首例恶意投诉造成电商平台经营者经济损失的案件,判决恶意投诉者赔偿商家损失50万元,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
原告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智能硬件生产和研发企业,2011年12月首创ANKER品牌,并持续使用至今。自2014年起,安克公司将注册商标使用在其生产的数据线上,并在各大电商平台上开设网店进行销售,且销量巨大。
被告厦门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和厦门某品牌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均成立于2014年6月,且双方股东、管理人员存在交叉。科技公司主张安克公司使用的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似,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使用权。
2018年8月,安克公司针对科技公司的投诉行为向福田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之诉,谁知科技公司继续在电商平台发起投诉,导致某电商平台在2018年“双11”重要销售节点下架安克公司相关被投诉商品。安克公司认为,科技公司对其的投诉行为具有恶意,对其正常经营活动产生极大影响,造成巨大损失,且科技公司与管理公司法人人格存在混同,两公司共同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福田法院,要求两公司停止侵权、登报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福田法院审理后认为科技公司的商标与安克公司使用的标识整体视觉效果存在明显差异。此外安克公司经营的ANKER品牌在科技公司申请注册“ANKER”商标之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根据安克公司提供的数据线产品采购订单、购销合同、媒体报道等证据显示,其商标持续使用时间及规模远大于科技公司。所以,安克公司不构成注册商标的侵权,科技公司无权禁止安克公司在数据线商品上继续使用“ANKER”商标。
福田法院要求科技公司立即停止投诉,登报刊登声明,为安克公司公开消除影响,且赔偿安克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判决后,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
(来源:深圳晚报 )
编辑 昌慧 审核 汪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