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入2亿开展疫情防控科研攻关 加大惠企力度纾困科技企业
​读特记者 闻坤
2020-03-03 14:48
收录于专题:聚焦深圳惠企16条

3月2日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印发《关于强化科技支撑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的通知。市科创委表示,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若干措施》,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制定《若干措施》,全力支持抗疫情促发展,努力把“两难”变为“两全”。

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五部分十六条

第一部分:集中力量实施疫情防控科研攻坚行动

1.紧急开展疫情防控科研攻关

2.支持自主开展疫情防控科研攻关

3.最大力度鼓励攻关和宽容失败

4.加强部省市疫情防控联合攻关

第二部分:聚焦疫情防控需求提供全方位科研保障

5.全面开放疫情防控所需科研资源

6.重点保障疫情防控重点科研机构需求

7.支持开展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研究

8.大力推动前沿科技投入疫情防控一线

第三部分:汇聚人才力量助力抗疫复产

9.创新外籍人才用工方式

10.激励科研人员积极投身抗疫战斗

第四部分:加大惠企支持力度缓解经营压力

11.落实租金减免政策

12.强化科技金融支持

13.加大科技创新券支持力度

第五部分:实施科技管理服务便利化举措

14.建立科技管理服务全过程“不见面”审批机制

15.开展“科技暖企”行动

16.加强市区联动

主要亮点

(一)突出“超常规”方式开展疫情防控科研攻关

在2020年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紧急调配2亿元,视实际需要可增加调配资金,用于支持开展疫情防控科研攻关。

首次开展悬赏制,评审实行“主审制”、经费管理实行“包干制”、资助方式实行“赛马式”“里程碑式”“事后资助”“揭榜奖励制”、项目提前完成实行“奖励制”。

支持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联合申报,鼓励香港高校、科研机构牵头申报,对承担或参与国家、广东省疫情防控科研攻关项目予以配套支持。

疫情防控科研项目不纳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限项范围,项目中止或验收不通过不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二)突出“超硬核”科研保障打好科技抗疫战

向开展疾病溯源、药物筛选研究,疫苗、治疗性抗体及检测试剂等研发的机构免费开放国家超级计算深圳中心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平台。

线上公布全市可供防疫使用的分析仪器、计量仪器、诊断仪器等设备清单,建立全市统一的科研仪器调度平台,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积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开设科研物资进口设备采购的应急协调通道。

发挥深圳科技优势,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检测、云计算等应用于科学抗疫一线。

(三)突出“全方位”激励科技人才担当奉献

对在疫情防控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科研人员,优先推荐参评市科学技术奖,优先提名参评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或国家科学技术奖。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优先奖励在疫情防控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科研单位。

对在疫情防控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科研团队和人员,在高层次人才团队、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人才专项中优先予以支持。

疫情期间允许在我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知名企业工作的外国高端人才(A类)经工作单位同意后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在我市其他单位工作。

(四)突出“两手抓”助力科技企业健康发展

对租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政府物业的非国有企业、科研机构、个体工商户,免除2个月租金。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免租金额前50位的市级(含)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实际减免租金的50%。

科技创新券全年预算额度翻番,大力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充分利用资源开展科技研发活动。

鼓励合作金融机构提供低息(费)的资金支持,对原委托全贴息转贷项目、原银政企合作项目允许延迟还款。建立重点科技企业服务制度,实施“一企一策”协调解决企业研发所需防护设备、物资和研发材料供应等问题。

(五)突出“不见面”机制做好科技管理服务

疫情防控期间,项目申报、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项目管理业务全流程实行网上办理,确有必要提交纸质材料的,待疫情结束后按规定补交。

用人单位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转聘、延期、变更、注销业务一律采取不见面审批。

提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邮寄服务。

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提交验收申请的,允许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最长6个月的延期验收。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全市各级科技部门、科研机构、科技企业和广大科技工作者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把疫情防控作为主战场,团结协作、奋勇拼搏、攻坚克难,把研究成果应用到战胜疫情的战斗中,把论文写在抗击疫情的第一线,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深圳科技力量,以实际行动和扎实成效赢得这次大战、完成好这次大考。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编辑 高原

(作者:​读特记者 闻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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