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热点法律问题解答|虚报行程或隐瞒接触史触犯刑法
读特记者 周国和
2020-02-12 12:54

虚报行程或隐瞒接触史触犯刑法

市民应知的与疫情相关的刑事风险法律问答

近来,随着疫情的持续蔓延,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刑事案件迅速增多,呈现出案件多发和类型集中的显著特点,刑事风险与广大市民、经营企业的关系变得越来越紧密,受到很多市民的密切关注。2月6日,根据当前的防疫形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四部门《意见》”),该《意见》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特殊时期如何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十大类违法犯罪提出了指导意见,体现了从严从重处罚的原则,将有力地指导司法实践,指引市民行为。为进一步解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所带来的刑事风险,读特记者采访了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部的任忠孙、周洪、萧明皓三位律师。

1、读特:目前深圳开始复工,大批市民陆续返深。若市民虚报行程或隐瞒接触史,隐瞒身体不适情况等,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导致疫情传播和扩大,需承担什么责任?

任忠孙律师: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我国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所有市民都有配合防疫调查、如实报告接触史等情况的义务。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市民如明知自身身体异常,有疫情接触史,仍虚报行程或故意隐瞒接触史,隐瞒身体不适情况等,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具体情形和程度,有可能触犯刑法。

如果该市民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疫情扩大等后果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如该市民为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有上述行为,则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已构成犯罪,根据四部门《意见》,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最高可判死刑。

2、读特:按照深圳2月2日发布的《来深人员告知书》,疫情发生地来深人员,需要对其实施14天的居家隔离或者集中隔离观察;其他地区来深人员,自抵深之日起,一般需要观察14天,同时避免参加聚会和集体活动。如有深圳上班族从老家“返工”后,未严格执行该要求,未满14天即私自出门参加聚会,或亲友串门,或回单位上班的,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任忠孙律师:深圳《来深人员告知书》,其发布单位是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属于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政府部门,其所发布的《告知书》即有指导性质,也有法定效力,有一定的强制力。来深人员如不按要求执行隔离天数的要求,如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导致传染病传播,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除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若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应按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读特:连日来,针对返深人员,深圳在各个入深路口,实行了严格的个人登记检查。但在全国各地出现多起不服从防疫期间通行、测量体温、戴口罩等控制措施,硬闯门禁、道闸,谩骂防疫工作人员,甚至以暴力危险方式阻碍工作人员检疫,打伤值班执勤人员的事件。这些行为,需要如何承担责任?

任忠孙律师:不配合工作人员检疫的行为,根据具体行为、表现形式、情节程度,可能构成违法或犯罪,具体而言:

殴打、辱骂、恐吓防疫工作人员及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如造成工作人员身体轻伤的,则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使工作人员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此过程中故意毁坏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况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救助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如果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轻微伤以下的,则涉嫌寻衅滋事、殴打他人、毁坏财物等。对有以上行为,及有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故意伤害,侮辱他人,诈骗以及哄抢公私财物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行政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4、读特: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少数被隔离、检查对象,不支持配合,甚至是阻碍医疗机构的防控工作,发生殴打医务人员、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对这种恶劣的行径,法律有何规范?

任忠孙律师:根据刑法和四部门《意见》的规定,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一律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尚未造成轻伤但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采取暴力或者通过信息网络等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或者捏造事实诽谤医护人员等从事防控疫情工作的人员以及来自疫区的人员,情节严重的,以侮辱罪、寻衅滋事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5、读特:在这波疫情中,医用防护物资极其紧俏。部分不法商家、企业制售假劣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疫情防护用品,借机谋取巨额利益,不仅不能满足防护需求,还极大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对这些无良商家,有什么惩治措施?

周洪律师:市民如果采购到了医用防护物资假冒伪劣产品,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案查处。

凡是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按照刑法一百四十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最低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最高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生产、销售的是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均需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其中后果特别严重的,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6、读特:在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斗争的这段时间,“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的风气正在逐步形成。但也有不少人担心,在高度密集的信息轰炸中,有时真伪难辨,万一转发的消息证实是谣言,会不会一不小心被违法犯罪?对此,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周洪律师:我国法律对编造虚假信息引起群众恐慌的行为予以严惩的态度是明确的,即“法不容谎”。四部门《意见》对不同表现形式、不同主观目的、造成不同后果的造谣、传谣等行为的性质进行了界定,并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意见: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同时,《通知》也明确,对虚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准、恰当处置。对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依法严惩。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因此,市民要睁大“慧眼”,对各种来源的消息多思考、多求证、不轻信、不盲目,非官方信息不轻易转发、传播,做一个理性的社会人。

7、读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当前各社区、单位以及防疫机构都加强了对人员的防疫检测,村村设点、路路设站,复工伊始,人人需凭身份证件,经过几道关才能到达工位。在这个过程中,很多市民也不免担心,我们填报了那么多的表格,个人信息会不会泄露?疑似或确诊病人也有心理压力,怕自己信息泄露到公共空间,遭受歧视。对于疫情防控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周洪律师:如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六十八条、六十九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可依照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街道办、村居委、物业单位、公司以及有关机构将疫情防控中收集到的个人信息予以泄露,情节严重的均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8、读特:目前研究支持造成此次疫情的病毒来源于蝙蝠,最初病毒来源地是武汉华南海鲜市场。2003年非典的罪魁祸首是中华菊花蝠,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果子狸是中间宿主。许多民众对售野味、吃野味以及野生动物交易等行为深恶痛绝。我们都知道,捕猎、交易国家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犯罪行为。但对于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实施捕猎,买卖交易、制售食品,是否也有刑法上的惩治措施?

萧明皓律师:国家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相信此次疫情之后,国家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以及针对非法捕猎、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也一定会更加完善立法和加大执法力度,将坚持从捕猎到餐桌的全链条惩治。

现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也以此定罪处罚。

对于普通的野生动物实施捕猎,进行交易,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犯罪。此次发布的四部门《意见》,对贩卖、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进行了认定,经营者开办野生动物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同时,特别要提醒的是购买野生动物也可能触犯刑法。四部门《意见》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读特新闻+】

律师简介

一、任忠孙律师

卓建忠赢律师团创始人,资深刑辩律师。现任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卓建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广东省律协法律职业共同体委员会秘书长、第九届深圳市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第十届深圳市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顾问。深圳电视台《第一现场》、《法观天下》以及深圳广播电台先锋89.8栏目说法嘉宾律师。

二、周洪律师

卓建律师事务所忠赢律师团合伙人,专业刑辩律师,卓建刑事法律事务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卫视法治频道《举案说法》、《法治时空》栏目担任栏目嘉宾律师,曾作为优秀律师代表参加首届深圳市公诉人与律师控辩大赛。

三、萧明皓律师

卓建刑事法律事务部专业刑辩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业资格,参与办理过近百起刑事案件,在国内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过十余篇法学专业论文。主持并参与过两项国家级创新项目,获得过市级法律援助先进个人(连续两年)、深圳律师学院年度最佳服务精神奖等荣誉称号。

编辑 高原

(作者:读特记者 周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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