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2021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深圳特区报驻京记者 李萍
2021-06-25 16:09

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于25日公布了10件2020年以来审结的毒品犯罪和吸毒诱发次生犯罪的典型案例,彰显了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政策立场。其中,2件制毒贩毒案主犯被判死刑。

10件典型案例中,2件死刑案例分别为李奇峰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组织越狱案,唐志东制造毒品案。

另外8件案例,分别为张月东等贩卖毒品案,谢彭等贩卖毒品案,陈嘉豪贩卖毒品案,王飞贩卖、制造毒品案,陈国龙等贩卖毒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马兆云等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案,林永伟强奸、引诱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案,沈立功故意杀人、容留他人吸毒案。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组织越狱,主犯已被执行死刑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我国境内与境外毒品问题、传统与新型毒品危害、网上与网下毒品犯罪相互交织等特点,阐明了对相关类型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标准。

其中,最高法通报的李奇峰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组织越狱案显示,被告人李奇峰2014年3月19日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至2018年9月2日止。 

但2017年1月,李奇峰在缅甸购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指使同乡李新林、邓文武(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与其共同重新包装后藏匿在事先改装的货车货厢底部夹层内,又雇用秦永胜(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运输毒品。

同月23日,李奇峰安排同乡刘迎春(另案处理)将上述货车从缅甸偷开入境至云南省沧源县某偏僻处停放,又指使李新林将秦永胜送到该处。秦永胜接取上述藏有毒品的货车后,按照李奇峰书写的车辆行驶路线,驾驶该车前往湖南省,同日17时许途经沧源县城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该货车夹层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38包,共计374544克。 

李奇峰被抓获后,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产生越狱之念,纠集同监室在押人员朱军华、周中(均已另案判刑)参与,并自制塑料锐器等工具。2018年1月6日17时许,李奇峰等三人准备越狱,因看守所值班民警发现异常而未实施。次日17时20分许,三人趁放风之机,使用事先准备的工具挟持值班民警,打开两道监区门,欲从送饭通道逃跑,但因通道铁门外部上锁而未果,后与值班民警发生打斗,被赶来的武警等抓获。  

通报称,该案由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依法对被告人李奇峰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组织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李奇峰已于2020年9月29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最高法指出,该案典型意义在于,我国毒品主要来自境外。云南是“金三角”毒品主要的渗透入境地和中转集散地,大宗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多发,是遏制境外毒品向内地扩散的前沿阵地。该案就是一起境外购毒、走私入境、境内贩运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李奇峰在境外购毒,指使并伙同他人共同藏毒,安排他人将毒品走私入境,雇用司机运往内地,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羁押期间组织在押人员暴力越狱,且其曾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判刑,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不堪改造。人民法院依法对李奇峰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惩立场。

去年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67622件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 2020年,人民法院积极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努力推进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67622件,判决生效90173人,延续了自2015年以来毒品案件数量和判决生效人数的下降趋势。

在政策把握方面,人民法院坚持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明确打击重点,加大打击力度。2020年毒品犯罪案件重刑率为25.7%,今年1至5月重刑率达26.5%,均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十几个百分点,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惩罚和威慑作用。

同时,人民法院不断加强包括新型毒品在内的各类毒品犯罪法律适用研究,持续完善禁毒审判规范化体系,大力推动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切实提高案件办理质量。

2020年以来,人民法院认真履行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继续做好典型案例发布、庭审直播、法治进校园等禁毒宣传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净边”“除冰肃毒”等专项行动和毒品问题严重地区整治,有力推动了禁毒综合治理。

(原标题《最高法发布2021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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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深圳特区报驻京记者 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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