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突出打击“两卡”犯罪重点,斩断电信网络诈骗帮助链条
深圳特区报驻京记者 李萍
2021-06-22 14:29

6月22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在京联合公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并表示,坚持全面惩处方针,突出打击“两卡”犯罪重点,明确非法交易“两卡”犯罪行为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理的具体法律标准等。

“社会上存在被大量非法交易的手机卡、信用卡,成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必备工具,涉‘两卡’黑灰产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推波助澜,已然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打不绝的‘帮凶’,打击整治‘两卡’违法犯罪乱象势在必行。” 发布会上,最高法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表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进行有效惩治,必须斩断其帮助链条,实行全方位、全链条、无死角打击,这是我们一贯坚持的原则。”

他介绍说,《意见二》针对其他一些上下游关联犯罪如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伪造身份证件罪等,规定了处理原则。同时,为继续全面深入打击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转账、套现、取现的行为,《意见二》在原有已规定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5种常见行为方式的基础上,又增加规定了新出现的较为普遍的3种行为方式。法律依据进一步完善,法律标准更加全面。

同时,《意见二》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的,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意见二》又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数量达到5张(个)以上,或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通讯工具帮助,数量达到20张以上,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项规定解决了非法交易‘两卡’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意见二》还规定,实施诈骗的行为人尚未到案,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关联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提高办案效率,确保不轻纵犯罪。”他提醒说,“广大群众在面对不法分子提出收购手机卡、信用卡等的要求时,一定要保持清醒,明辨是非,不为所动,千万不要因贪图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付出无可挽回的惨痛代价。”

另据介绍,目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呈现链条化、产业化趋势,大量的手机卡、信用卡成为犯罪工具,微信、抖音等新型社交软件以及“猫池”、GOIP等硬件设备被用于犯罪活动。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意见二》将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手机卡、信用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等,微信、QQ等即时通讯信息的发送地、到达地等,‘猫池’等网络硬件设备的流转地等,均纳入管辖范围,继续坚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大管辖’原则,确保顺利推进案件办理和诉讼,更加精准、高效地打击此类犯罪。”李睿懿表示,为全面查清犯罪事实,方便诉讼活动,确保打击有力,《意见二》规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的上游犯罪,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下游犯罪,由此形成多层级犯罪链条的;还有利用同一网站、通讯群组、资金账户、作案窝点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认定犯罪存在关联,公检法机关可以并案处理。

此外,《意见二》还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时,查扣在案的涉案账户内资金,应当优先返还被害人,如不足以全额返还的,应当按照比例返还。确保尽最大力量挽回被害群众的经济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原标题《两高一部:突出打击“两卡”犯罪重点,斩断电信网络诈骗帮助链条》) 

编辑 编辑-张克(客户端)审读 刘春生审核 特区报-张雪松,李林夕
(作者:深圳特区报驻京记者 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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