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全市政法系统查纠整改环节专项整治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委、市委的部署要求,近日,惠州市委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决定开展不当执法司法行为曝光专项行动。现将4例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博罗县公安局刘某某不当执法司法行为案
2017年,刘某某在任职石坝派出所所长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该所的工作管理不善,在勘验黄某明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现场时,违反办案规定,在未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的情况下,仅由协警对现场进行勘验,且在勘验过程中未按规定对被毁树木进行逐一清点、拍照留存,导致该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依法撤回起诉。
另外,在办案过程中,刘某某还提议黄某明家属和被害人协商处理土地权属问题,但又未及时征求黄某明的意见,造成黄某明对协商的结果不满而多次上访,相关协议也被人民法院认定无效,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经博罗县纪委等部门查实,刘某某在任派出所所长期间,违反工作纪律,不当执法,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经研究,决定给予刘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二:龙门县检察院赵某某涉案财物处置不到位案
2004年,龙门县人民检察院在处理一起伪造、出售增值税发票案中,代接收了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涉案车辆。检察官赵某某对部门执法工作管理不到位、对涉案财物管理意识不强,未及时完善车辆处置手续并对车辆进行处理。2005年调岗后,赵某某亦未对该车辆进行跟踪处置,导致该车辆至今未处理。赵某某非该案承办人,负部门领导管理监督责任。
在教育整顿期间,赵某某主动向分管领导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报告其对一涉案车辆处置、跟踪不到位问题。赵某某在和分管领导谈心谈话过程中,对涉案车辆处理不到位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主动认错并作出深刻反省。此后,赵某某积极跟进处理该涉案车辆的处理问题。
赵某某在队伍教育整顿期间主动自查,在谈心谈话前向组织全面如实报告问题,交代问题时间早、认错态度诚恳。经研究,决定对赵某某适用“自查从宽”政策,予以批评教育。
案例三: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钟某某违反“三个规定”案
2019年,钟某某承办罪犯钟某甲受贿罪一案。期间,惠阳区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詹某向钟某某过问该案情况。钟某某法官对詹某过问案件一事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报告。
在教育整顿期间,钟某某主动提交书材料,对办理罪犯钟某甲受贿罪一案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如实记录、报告詹某过问案件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主动认错并作出深刻反省。
钟某某在队伍教育整顿期间主动自查,在谈心谈话前向组织全面如实报告问题,交代问题时间早、认错态度诚恳。经研究,决定对钟某某适用“自查从宽”政策,予以批评教育。
案例四:惠城区司法局叶某某等四人违规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
2012年至2014年期间,惠城区司法局桥西司法所原所长叶某在办理姜某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案中,在未征得区司法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同意姜某长期请假外出和免除日常学习劳动的申请,姜某的日常监管手段为电话汇报,未将电话报告如实记录到姜某日常监管档案,没有落实社区矫正相关制度,违规违法办理社区矫正对象姜某的监管手续,造成姜某脱管,存在失职行为;原副所长郑某某对姜某的监管不到位情况未做到及时提醒和汇报,未尽到相关工作职责,存在失职行为。
惠城区司法局原基层股股长王某某、正股科员孙某某明知姜某案件存在脱管情况,经检察机关监督后发现没有及时提醒司法所及作出必要的处理,没有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监督指导职责,没有按照社区矫正工作相关要求严格落实到位,未尽到管理指导职责。
专项调查组经的全面调查,认定本案存在脱管事实,相关人员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尽职行为,造成不良后果。区经研究决定:给予叶某某诫勉谈话处理;给予郑某某批评教育,提醒谈话处理;给予王某某诫勉谈话处理;给予孙某某诫勉谈话处理。
(原标题《惠州曝光4例“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