荧屏背后的腐败:影视剧购销职务犯罪不得不防

记者 严俊伟 通讯员 陈云飞
2016-09-27 23:58
摘要

27日读特记者从检察机关了解到,在市场的推动下,影视剧购销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该领域的腐败也逐渐滋生。

27日读特记者从检察机关了解到,在市场的推动下,影视剧购销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该领域的腐败也逐渐滋生。

广州市检察机关近期办理公共传媒领域工作人员在影视剧购销环节贿赂案件7件7人,办案中发现,该领域职务犯罪有蔓延趋势并呈现三大特点,应引起重视。

作案时间跨度长、隐秘性强

贿赂双方存在长期固定的业务关系,时间跨度3至6年。一方直接或间接通过中间人从影视剧采购费用中抽取回扣方式受贿,隐秘性强。如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电视台节目交流中心节目主任周某受贿案,周某多次收受影视传媒制作公司或个人给与的好处费25万元,时间长达6年。

犯罪主体集中

受贿方为电视台节目交流中心主管或知名视频网站高管,负责影视节目的引进、发行、配音等业务;行贿方为影视公司、文化传播公司的负责人、销售代表等。如同样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电视台节目交流中心节目主管万某受贿案,万某利用负责影视片的配音引进、节目发行的职务便利,收受多个业务单位负责人贿赂90多万元。

发案环节较为集中

一是影视剧采购环节。在当前影视剧热播的大环境下,各类电视节目一同争夺电视台或知名视频网站的黄金时段,电视台或知名视频网站成了影视公司追捧的“香饽饽”,负责影视剧采购的工作人员成为贿赂的主要对象。二是影视剧配音环节。为适应当地市场的需求,购买方特别是电视台通常以本土语言对购入的影视剧重新配音制作再投入市场播放、发行,负责联系配音业务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如在前述某电视台节目交流中心节目主任周某受贿案中,该电视台制作中心配音科科长黄某为使其妻子经营的某文化传播公司从该电视台承接更多业务,在《铁齿铜牙纪晓岚》等影视剧委托配音业务过程中,以影视剧每集100元至200元不等的标准向该台节目交流中心节目主管万某贿送回扣款14万元。

针对影视剧购销领域职务犯罪特点和原因,检察机关建议建立更加合理、透明市场环境。建立相关行业协会,增加制片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话语权,推动影视剧购销公开化。同时,健全和完善购买方内部各类权力运行程序和制度,加强对影视剧采购层级把关审批,对相关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建立和完善收视率和责任编辑效益挂钩的考核制度、电视剧价格和收视率挂钩的购买制度。另外,还应该引入第三方机构,将影视剧交易交由第三方机构运作,接受各方监管。建立行贿档案查询系统,凡有行贿记录的公司及个人禁止或限制其进入影视传媒市场。

编辑 波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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