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人!南山法院成功调解一宗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深圳特区报记者 田语壮 通讯员 王诗溢
2021-06-04 16:25

近日,南山法院调解了一宗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成功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用实际行动践行为民服务宗旨。

婚前生子、积怨已久

4年多前,双方当事人通过某婚恋网站相识,而后同居、怀孕、生女。在此过程中,因跨不过情感与经济的“坎”,双方当事人产生矛盾,既无法走进婚姻殿堂,又无法和平分手。女儿半岁时,男方在未与女方商量并征得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孩子抱走,拒绝女方的探视和哺育。至此,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演变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女方向南山法院提起诉讼,希望依法解除双方非婚同居关系,确认女方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并由男方支付抚养费。

在庭前调解中,家事调解员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均坚决表示不会放弃孩子的抚养权。一方面,女方表示其不打算再生育;另一方面,男方表示其对孩子有深厚感情,愿不惜一切代价将孩子留在身边。在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不愿退让的情况下,若矛盾处理不当,容易再次点燃双方的情绪“导火索”,不利于矛盾解决和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互不退让、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陈一榕初步了解案情后,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坚定了化解双方矛盾的决心。承办法官仔细研究案卷,充分探寻双方矛盾症结所在,逐步理顺调解思路,发现双方当事人除了抚养权之争外,还有经济上的纠纷,男方对女方借钱不还的行为感到愤怒不已。

承办法官建议双方就抚养权和欠款等事宜,进行庭后协商调解。基于案情、法律规定和双方实际情况,承办法官提出调解方案:考虑到孩子尚在哺乳期,且男方已有其他子女,建议孩子由女方抚养,并将欠款事宜一并解决。男方表示不同意由女方抚养孩子,坚称欠款与抚养权“一码归一码”;女方坚持抚养孩子但“不见到孩子绝不还款”。至此,调解工作再次陷入僵局。

耐心劝导、终促调解

承办法官和家事调解员采取“背靠背调解”的方法,分别对双方进行普法与心理疏导,为双方积攒已久的负面情绪寻找合适的宣泄口,并本着共同呵护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耐心劝导双方当事人放下偏见,承担父母的责任,为孩子寻求最合适的监护人。最终,双方愿意再次协商,经反复商讨之后,双方同意并约定孩子由女方抚养,当孩子一周岁时,男方把孩子带来法庭,亲自交给女方,届时女方须将欠款一次性归还给男方。双方还就抚养费与探视方案等问题达成一致,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

妥善化解家庭矛盾,使当事人能够感受到司法的温度,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是每一位家事法官的职责所在。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南山法院将始终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努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原标题《保护未成年人!南山法院成功调解一宗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编辑 (冻结)许舜钿审读 刘春生审核 特区报-王雯,新闻网-曹亮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田语壮 通讯员 王诗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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