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语有云,父母与子女,舔犊情深,反哺谢恩。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关系一旦出现裂痕,往往因抚养费等争端,造成亲子之间不可挽回的疏离。近日,坪山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判决父母分居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亲向女儿支付“婚内抚养费”。
✍ 基本案情
女儿起诉父亲不尽抚养义务
2012年,小琳的母亲李某与父亲周某登记结婚。2013年,小琳在深圳某医院出生。2020年8月之后,父亲与母亲开始分居生活,小琳随母亲李某生活。父母曾协商离婚,但因未协商好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方案,暂未离婚。分居期间,父亲周某从未给过小琳抚养费,而母亲李某由于要照顾小琳,无法工作,生活遂陷入困境。2021年1月,小琳将父亲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父亲周某从2020年8月起每月支付小琳抚养费3000元,直到小琳能独立生活为止,并负担小琳今后医疗费用、教育费的一半。母亲李某作为小琳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法院判决:
父亲支付婚内抚养费1.6万元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鉴于李某与被告周某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此后双方的婚姻状况及对原告小琳的抚养情况均不确定,暂不支持要求被告周某支付今后至原告18周岁期间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综合原告父母的收入水平、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小琳自2020年8月至2021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16000元,驳回原告小琳的其他诉讼请求。
✍ 法官说法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抚养费纠纷,一般常见于父母离婚之后或者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父母未离婚时,子女是否可以要求父母一方支付抚养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系法定义务,且该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变化。正常情况下,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的收入除特定情形外均为共同财产,因此关于孩子的支出,无论是来自于母亲的收入还是父亲的收入,均视为父母共同履行抚养义务。但如果父母分居,夫妻财产实际上是处于分割状态,夫妻各自控制和支配着自己使用的那部分财产,其财产状态与夫妻分别财产制或离婚后各自的财产关系相似。因此,在此种情况下,若不随孩子生活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费用,也即本文的“婚内抚养费”。
在本案中,被告周某因分居而拒绝抚养亲生子女,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利。小琳作为利益受损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被告周某要求支付“婚内抚养费”。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本案的原告小琳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诉权由其母亲李某代为行使。
(来源:深圳坪山法院)
编辑 姚静霞 审核 麦苗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