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而不养?光明区法院审结《民法典》实施后首宗涉未成年人变更监护人案
深圳特区报见习记者 苏畅 通讯员 陈乐婵
2021-03-04 18:24

近日,光明区法院审结张海(化名)申请变更监护人资格一案,光明区检察院列席支持起诉。这是《民法典》实施后光明区法院首宗涉未成年人变更监护人案件。

据了解,2012年2月,案件申请人张海之女张丽(化名),在上海打工期间生下儿子东东(化名),随后将东东带回深圳交由东东的外公即本案申请人张海抚养。此后,在长达九年的时间里,张丽未履行任何抚养、教育义务,也未承担任何抚养费用,没有尽到法定监护人的职责。今年,东东已年满九周岁。但是,由于法定监护人张丽常年不在深圳,东东的外公张海无法为东东申请小学学位,东东的受教育权受到严重侵害。为充分保护东东的合法权益,张海向光明区法院申请撤销张丽对东东的监护权;变更自己作为东东的监护人。

光明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张丽在产下东东后从未对其进行抚养、教育,且常年不与东东共同居住,没有尽到法定监护人的职责。东东从小受张海的抚养和照料,且张海有固定居所及稳定合法收入,由张海对东东进行监护符合法律规定,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东东的生存、医疗、教育等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光明区法院作出如下终审判决:撤销张丽对东东的监护权;变更东东的监护人为申请人张海。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的法定职责。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更是法定义务。父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有关个人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监护人。

司法机关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据悉,光明区法院将继续强化与检察机关沟通协调,以司法实践擦亮民法典精神,全力做好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工作,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国家的希望和未来保驾护航。

编辑 关越 审读 韩绍俊 审核 党毅浩 李怡天

(作者:深圳特区报见习记者 苏畅 通讯员 陈乐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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