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惯犯为了躲避法律追究,屡次使用盗用的身份证入住酒店,最终落入法网。近日,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徐某某拘役三个月和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徐某某曾因入户盗窃20余次,于2013年初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3月刑满释放后,徐某某不思悔改,又开始“重操旧业”。经查实,2015年10月30日,徐某某采取入户盗窃方式盗得1部价值人民币6556元的MAC PRO牌笔记本电脑等财物若干。后为躲避公安机关侦查,徐某某于2016年1月起,盗用名为“张伟”的身份证,先后入住罗湖区某快捷酒店、福田区某商旅酒店、福田区石厦某宾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16年2月22日,徐某某在福田区石厦某宾馆被民警抓获。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审查案卷后,认为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和盗窃罪,依法提起公诉。
据了解,该案是福田区首例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也是深圳市首例成功获判的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20个罪名之一,自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 牧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