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几何时,沙嘴二坊作为“三沙一水”中最“黄”的地段让深圳蒙羞。如今这个毒瘤在扫黑除恶行动中灰飞烟灭。15日上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被告人张某化等26人组盘踞在福田区沙嘴村、河南省禹州市两地的黑恶势力卖淫犯罪集团案件进行刑事判决,一审判被告人张某化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被告人王某园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该团伙其他2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到二年不等。
老乡陷阱
骗来未成年女子控制卖淫
深圳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化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5年开始在河南禹州地区和本市福田区沙嘴村两地组建恶势力卖淫犯罪集团,早期发展了被告人王某园、赵某豪、李某可等多名河南禹州籍青年作为组织成员,以请吃、玩乐等方式在禹州地区引诱、纠集多名当地青年男子加入该组织,唆使加入者去招募、诱骗河南当地未成年女子加入组织到本市沙嘴村卖淫。
至案发前,陆续有数十人加入该犯罪组织,经被告人张某化、王某园等人教唆,采用微信、QQ等网络工具有预谋的结识大量的河南籍未成年女子,通过聊天、请吃等方式发展为恋人后,以旅游为名将女子骗离河南来到深圳游玩数日,再以没钱返回河南或需要偿还旅游借债而卖淫赚钱快为由,反复游说未成年女子直至同意卖淫。截至2017年9月26日,至少有30余名河南籍女子被带进犯罪集团卖淫,其中24名为未成年人,卖淫的获利由张某化与卖淫人员对应的招募者按五五、四六、或六四等比例分成。
同流合污
与介绍卖淫人员利润分成
与此同时,被告人张某化与沙嘴村内以介绍卖淫嫖娼为生的被告人黎某红、向某春等20余人勾兑好,由后者为卖淫组织中的卖淫女介绍招揽嫖客并提供卖淫场所,张某化承诺每介绍成功一单可从嫖资中抽取7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至150元不等的介绍费。
被告人张某化将沙嘴村二坊65号一楼店面和沙嘴村二坊73号一楼店面作为据点开展组织卖淫活动,卖淫女每天上班集中在上述两个店或者店外附近的巷子里等客,由被告人黎某红、向某春、罗某伟等人将嫖客接到上述店里或者由嫖客在巷子里随机挑选卖淫女,选中的则到对应的介绍者提供的房间里进行性交易。期间,张某化在据点全面管理、调度整个卖淫组织成员及卖淫活动,被告人王某园、李某可等人协助张某化管理卖淫活动,帮助看守据点、代收嫖资、接送上钟(指有卖淫任务)的卖淫女、望风,其他组织成员则随时待命接受张某化的指派,望风或接送上钟的卖淫女。
张某化还规定了一系列集团内部的管理要求:
一规定卖淫女由对应的招募者直接管理:由直接管理者安排卖淫女的食宿、同吃同住并须接送卖淫女上下班,由直接管理者按月(期)向张某化申请双方的生活费用,由直接管理者向张某化结算卖淫获利,对思想有波动的卖淫女进行劝说洗脑使其顺从卖淫。
二规定了卖淫的收费标准及工作量:由张某化对卖淫女按年纪长相等因素核定卖淫价格分别为每次500元、400元、300元、200元不等;其中卖淫价格为500元、400元的每天须卖淫8次,卖淫价格为300元的每天须卖淫12次,卖淫价格为200元的每天须卖淫16次。
三规定了卖淫的分成比例及结算方式:卖淫女收取的嫖资中一部分作为介绍费分给相应的介绍卖淫嫖娼者,其中500元嫖资的分150元介绍费,400元、300元嫖资的分100元介绍费,200元嫖资的分70元介绍费,介绍费由卖淫女在每单卖淫活动结束收到嫖资后即交付介绍者;剩余嫖资由卖淫女在每天下班前全部交由张某化统一保管,至卖淫活动终结后,由卖淫女的直接管理者与张某化按之前约定的分成比例结算。
四规定了卖淫女的上班考勤、请假、处罚等制度:每天上班迟到罚款500元,卖淫任务完不成达到一定天数,下调一级卖淫价格并罚站,记不住卖淫房间要罚款,私人接客要罚款等。五规定每发展一名新的组织成员带卖淫人员加入组织的,发展者可按月收取2000元好处费。
拉拢腐蚀
发展村保安员充当保护伞
被告人张某化还以金钱、请吃、送礼等方式拉拢深圳市沙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武装保卫部原队员被告人张某明、深圳市沙嘴物业管理公司原安防员被告人王某新等人,多次为其提供公安机关的清查行动信息,使犯罪集团多次成功逃避查处。
2017年9月11日,被告人张某化离开深圳前往禹州,并指派被告人王某园在其离开深圳期间全面接管、调度整个卖淫组织成员及卖淫活动。
2017年9月26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嘴二坊50栋201房现场查获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的被告人黎某红,涉嫌卖淫的吴某宇、闫某琪,涉嫌嫖娼的张某平、王某同;在沙嘴二坊49栋301房现场查获涉嫌卖淫的王某,涉嫌嫖娼的贾某,望风的被告人王某园;在沙嘴一坊50栋401房现场查获涉嫌卖淫的孙某雁,涉嫌嫖娼的张某宏,对涉嫌卖淫的吴某宇、闫某琪、王某、孙某雁以及涉嫌嫖娼的张某平、王某同、贾某、张某宏予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当晚,被告人张某兵按照张某化的电话要求,与被告人李某可一同通知并疏散组织成员和卖淫人员逃离深圳。
法庭判决
首犯被判无期,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审判机关认为张某化卖淫犯罪集团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未成年女性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未成年女性的身心健康,败坏了社会风气,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化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某园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该团伙其他2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到二年不等。
法院解析
为什么他们被定为黑恶势力?
深圳中院认为张某化卖淫集团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
首先,本案符合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集团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一是人数较多(3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二是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刑事犯罪活动;三是有明显的首要分子;四是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五是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性。
本案张某化系首要分子,指挥、纠集了王某园、赵某豪、李某可等18名被告人有预谋地长期共同实施组织未成年女性卖淫活动,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各被告人之间分工明确,具备一定的层级关系,完全符合犯罪集团的特征。
其次,本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恶势力的认定标准。
一是组织卖淫的对象特殊,基本上都是未成年人,除部分不愿意或者不敢作证的以外,已经在案作证指认的就有16名未成年女性,虽然部分被告人辩称女孩是自愿卖淫,但这些女孩年纪小,缺乏足够的社会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也缺乏对自身的保护能力。张某化等被告人就是利用了未成年女性的上述特点,精心设计连环圈套,一步步有计划的将女孩子从河南诱骗到深圳卖淫,从而获取非法经济利益。
二是为非作恶,犯罪手段恶劣。张某化组织卖淫集团的行为不属于单纯的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而是具有明显的诱骗以及一定程度的强迫。先通过诱骗的方式将未成年女性带至深圳,再采取劝说、洗脑的方式让女孩接受卖淫行为,在组织卖淫期间还采取罚款、罚站、每天派人接送上下班等软性措施强制卖淫,对个别不愿卖淫的甚至采取打骂的方式。由于卖淫次数太多,部分未成年人因此得了妇科疾病或者性病,对身心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三是社会危害性大,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张某化卖淫集团犯罪时间长,有两年多的时间;地域跨度大,从河南禹州组织人员到深圳来卖淫,对两地的社会治安均造成严重的危害。
编辑 曹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