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持续严惩“沙霸”“矿霸”,涉黑恶者严控缓刑适用
澎湃新闻
2022-07-08 18:29

最高法近日出台意见,要求持续严惩“沙霸”“矿霸”等犯罪,涉黑恶者从严把握缓刑适用。

7月8日,从最高法获悉,该院近日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配套发布10件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上述配套典型案例覆盖了我国东部、中部、西部、东北等各经济区域,涉及多种类型矿产资源保护。案例涉及长江保护法实施、黑土地保护、国家海洋战略、能源和战略性资源安全等多项全局性问题。其中一则案例显示,山西一涉黑企业越界盗采煤炭资源600多万吨,被处罚金30亿。

案例显示,2015年上半年至2018年7月,被告单位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被告人陈某志的控制企业,在陈某志的指使下,安排集团下属企业和集团子公司越界进入他人矿区范围开采煤炭,并统一洗选、销售谋取非法利益,为陈某志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巨额经济支持。

经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认定,本案非法越界开采破坏可采煤炭资源总量655.31万吨,价值42余万元。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志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均构成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罚金30亿元;判处陈某志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与其他犯罪并罚;追缴、没收违法所得及其收益。

最高法在案例典型意义中指出,陈某志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矿养黑”,以被告单位为依托越界盗采煤炭,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特别巨大,严重扰乱煤炭市场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针对本案特点,充分考虑罚金刑在增强刑事处罚效果、提高犯罪成本、弥补矿产资源损失等方面的功能,依法从重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对陈某志等被告人判处自由刑和财产刑。裁判生效后,全案执行财产评估价累计193亿余元,保障了罚金刑执行效果。

最高法表示,该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用足从严,坚决惩治“越界开采”“私挖乱采”、彻底“扫黑除恶”“打财断血”的决心和成效,对能源矿产行业规范生产经营亦具有警示教育作用。

前述《意见》明确,要严格依法对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定罪量刑,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准确把握矿产品价值认定规则,加强涉案财物处置力度,实现精准量刑。要依法用足用好罚金刑,正确适用缓刑,准确认定共同犯罪,增强刑事制裁力度。

《意见》还提到,要突出打击重点,持续依法严惩“沙霸”“矿霸”及其“保护伞”。对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分子具有“涉黑”“涉恶”或者属于“沙霸”“矿霸”,曾因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受过刑事处罚,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实施犯罪或者以行贿等非法手段逃避监管,毁灭、伪造、隐藏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或者数罪并罚等情形的,要从严把握缓刑适用。依法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开采矿产资源有关的特定活动。

编辑 刘荣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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