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制定“四十条”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 赋予自贸区更大改革自主权
读特记者 严俊伟
2019-02-23 07:53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推动有关深化改革创新措施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落地生效,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了《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于2月22日在官方网站上发布。《方案》围绕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需要,在营造优良投资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推进人力资源领域先行先试四方面,提出了40条措施及分工方案。

据了解,《通知》的最大亮点在于赋予广东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如明确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外商投资设立建筑业资质许可、设立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人才中介机构等审批权限下放至广东自贸试验区。

《通知》还授权广东自贸试验区制定相关港澳专业人才执业管理办法,允许具有港澳执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规划、专利代理等领域专业人才,经相关部门或机构备案后,按规定范围为区内企业提供专业服务。这意味着广东自贸试验区将在这些专业服务领域探索与港澳管理规则相对接,为港澳专业人才量身定做在区内便利执业的相关办法。

《通知》还支持广东自贸试验区在关键领域先行先试,如支持医疗机构开展干细胞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个人境外证券投资、保税区外开展航空保税维修等。

《通知》还规定,要优先安排广东自贸试验区用地计划,要求各项权限在2019年底下放到位,鼓励各部门将改革措施在广东自贸试验区率先实施,确保广东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创新取得实质性成效。

编辑 李璐

(作者:读特记者 严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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