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正站在新一轮发展的起点,新时期的区属国企承担着民生保障、城市运营、产业服务等重要职能和社会责任,是宝安实现“勇当四个全面先行区,加快建成滨海宝安、产业名城、活力之区”战略目标的重要支撑。如何在尊重和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充分发挥国资国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积极作用的同时,防范和控制企业在经营中存在的内部和外部风险?宝安以制度设计和监管体系先行作答。
近日,《深圳市宝安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及其八个配套文件——即宝安区国资监管“1+8”制度体系正式出台,通过有序严谨、高效可控的全方位管理制度,用顶层设计加强管理,保障区属国企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使区属国资监管按照“制度+科技+责任”的模式运行,沿着科学、健康、高效、可持续的轨道发展,打造“有价值、负责任、受尊重”的国有企业。
明确权责分工
实行四层分级监管 全方位管人管事管资产
宝安区现有3家区直管企业,包括深圳市宝安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宝安区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另有二级企业30家。据统计,目前区直管国有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资产总额达110亿元,净资产达97亿元,是宝安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一年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国资国企工作,对我区国有企业的职能定位、规划发展、资源投入、政策制定、干部管理等工作有了更高的认识和要求,区委书记黄敏多次强调,三大区直管企业应在全区一盘棋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棋子的作用,勇于担当,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履行职责,承接好市场不愿意做、政府做不了的业务。区长姚任强调,构建监管制度体系既要规范企业运作,也要保证企业经营自主权,让企业想干、敢干、健康快速发展,多次召开会议对我区国资监管职能定位和管人、管事、管资产制度体系顶层设计等方面进行专题研究。
根据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指示,区国资委多次到市国资委学习取经,借鉴市里的经验做法,对宝安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进行全面的梳理和完善,起草了《监督办法》和8个配套办法,涵盖管人、管事、管资产三个方面,包括“管人”的《深圳市宝安区国有企业员工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宝安区直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管事”的《深圳市宝安区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宝安区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宝安区直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深圳市宝安区直管企业年度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管资产”的《深圳市宝安区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宝安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形成以主办法《监督办法》为核心,加8个配套办法组成的国资监管“1+8”制度体系,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监管工作。
宝安区国资监管“1+8”制度体系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以管资本为核心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建立健全国有产权保护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监管对象为宝安区政府及区党政机关、街道办、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涉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企业经营及收益管理、经营业绩考核及监督管理等。
宝安企业国有资产将按照四个层次进行监管:企业日常经营事务由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自主决策;区直管企业一般性的股东事项由区国资委审定;区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经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国资领导小组审定;特别重大事项,按要求报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审定。区政府及区国资领导小组负责区国有资产管理重大决策,区委组织部、区国资委、区纪委(监察局)、区审计局分别依照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区直管企业对本企业及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运营负责,共同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强化财务监管
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 实现财务监管全覆盖
独具深圳特色的外派财务总监制度于1995年初开始试行,是深圳市国资监管制度的创新之举,也是深圳市国有企业人事制度的创新之举。从今年5月起,区国资委根据区委区政府要求,推行区直管企业外派财务总监制度,用制度安排和顶层设计加强对区属国企的财务监管,在全市各区中实施较早、落实较到位。
宝安区直管企业财务总监作为区委管理干部,由区委组织部选拔任命、区国资委委派,代表区委区政府、区国资委行使监督权,其薪酬和工作经费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不在企业领取报酬及报销费用,从薪酬设置上确保财务总监工作的独立性;同时,强调区直管企业财务总监工作的专业性,人选从具备中级以上会计师职称的正科级干部中选拔。
财务总监代表国资委参加三大区直管企业董事会、列席经营班子会,参与企业重要决策和企业财务计划,实现对企业战略规划、产权管理、投资管理、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财务评价、改制重组等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将监管贯穿企业经营全过程;同时,监管对象还包括二级企业,把监管的触角延伸到国资体系下的每一家企业,指导所属二级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制度建设,实现全覆盖。财务总监通过与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联签,规范企业重大资金调度、资产处置和对外投资等活动;通过报告制度,实时准确向区委区政府、区国资委和直管企业本部汇报三大区属直管企业和所属二级企业的运营情况。
“这一年来,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国资国企监管工作,创新工作思路和措施,通过外派财务总监、业绩考核、全面审计、预算管理、多主体监督等手段,不断完善监管体系。推行外派财务总监制度是区国资监管‘1+8’制度体系的重要改革措施,既能有效防止区属国企在快速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决策失误以及国有资产流失、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也能促进区属国企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履行职责使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区财政局局长、国资委主任查红俐说。
完善监管体系
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建立出资人审计监督制度
在推行外派财务总监制度的同时,宝安区还通过加强全面预算管理、经营业绩考核、出资人审计监督等方式,建立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的全方位监管体系。宝安区实施的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模式改变了以简单核算为主的财务管理模式,它根据企业资金流等财务信息,预先从业务、资本、筹资、资金和费用等五个方面对年度内企业经营活动做出合理测算,将内部各业务机构的全部经营活动纳入经营预算编制范围,建立以预算目标为中心的责任体系,实现企业经营活动有序可控。企业须严格按审核批准后的企业预算执行,超出预算事项按照例外原则实行严格审批和专项报告制度。区国资委每年组织进行年度预算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同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建立区直管企业年度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审计管理,旨在建立出资人审计监督制度,实行年度审计和任期审计,及时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监督和指导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实现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
宝安区还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将区属国有企业、区政府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街道办出资企业的资本收益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调入公共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逐年增加,主要用于企业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民生支出等方面,实现全口径财政预算,进一步增强预算管理工作的完整性、有效性与科学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此外,区国资委进一步加强国有产权变动的监管,严格规定产权变动的决策程序及批准程序,制定产权变动监督检查的相关措施。除关系民生民计、市政府明确规定进行协议转让的项目外,其他产权变动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基础上全部进入市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区纪委(监察局)依照职能对区直管企业及其出资企业党员干部的遵纪守法情况履行监督职责;区审计局依照职能负责区直管企业资产、负债及损益真实性、重大投资决策、重大物资采购、重大项目建设、重大资产运作等方面的审计工作,以及受区委组织部委托开展的区直管企业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激发企业活力
实行经营业绩考核 建立市场化用人机制
经济新形势下的国有企业承担着新职能、新使命,也面临着新的竞争压力,在完善监管体系的同时,宝安亦在“激活”上下功夫,激发企业改革内在驱动力。新出台的员工管理办法将建立定岗定员、以岗定薪、岗变薪变、以合同制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机制,明确企业用人标准,推动辖区国企合理用人、科学发展,充分发挥人才作为企业重要生产要素的作用。
区直管企业及其出资企业设立时由区直管企业起草定岗定员方案,经区国资委审核、区国资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审定;企业每年按照经审定的年度用工计划,依据企业定岗定员方案的岗位职责要求与岗位用人标准,按照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自主招录员工;区国资委对企业用工情况实行备案管理。
从2014年起,宝安区对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从提升区直管国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方面,结合企业功能定位及行业类型、资产规模等因素,对区直管企业负责人实行经营业绩考核。经营业绩考核包括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考核指标分为经济指标和分类指标,经济指标主要考核企业盈利能力、成本控制等方面的绩效,分类指标重点考核规范经营、安全生产、落实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及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等,以此建立健全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机制、深化区属国有企业改革。
考核实施三年来,取得了较好的考核效果。与初次考核年度相比,2015年区投管公司、区建投公司两家区直管企业的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均在不断提高,利润总额同比增长了111.0%;净资产收益率同比增长了133.8%,初步建立了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来源 宝安日报
编辑 姿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