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之锋又被判了!煽暴组织“光城者”7人被捕……
香港商报
2021-05-06 17:28

壹传媒黎智英等26名揽炒政棍,分别被控去年6月参与或煽惑他人参与在维园的未经批准集会。该案其中4名被告,包括黄之锋、岑敖晖、袁嘉蔚和梁凯晴早前承认一项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案件今日(6日)在区域法院判刑,黄之锋判囚10个月,岑敖晖判囚6个月,袁嘉蔚及梁凯晴判囚4个月。不算前科,黄之锋从去年至今已获刑期27.5个月。

制图:杨亮

法官陈广池判刑时表示,被告明知集会未经批准,是故意及有预谋,是公然犯法,必须判以阻吓性的刑罚,反映本案的严重性及以儆效尤,避免其他人效法。

黄之锋(24岁)、岑敖晖(27岁)、袁嘉蔚(27岁)和梁凯晴(26岁)承认2020年6月在维多利亚公园无合法权限或辩解下,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

法官称黄之锋为“积犯”

不应给予更多扣减

针对黄之锋,由于他于另一单未经批准集结案的法庭保释下干犯本案,加上有6项案底,当中三项与本案类同,法官以15个月监禁为量刑起。扣减认罪三分一刑期后,判囚10个月。黄之锋因6.21包围警总案正在服刑,法官指不断重犯的“积犯”不应该给予更多扣减,故下令本案与包围警总案分期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这不是黄之锋首次涉非法集结案被判刑。据此前报道,黄之锋被指于2019年10月5日《禁蒙面法》生效首日,参与未经批准的港岛区游行,被控明知而参与一个未经批准集结罪。此外,黄之锋还被控违反《禁蒙面法》,该案他被判监4个月;此外,他于2019年6月21日包围香港警察总部案,被判刑13.5个月。不算前科,黄之锋从去年至今已获刑期27.5个月。

岑敖晖则以9个月为量刑起点,扣减刑期后,最终判囚6个月;袁嘉蔚及梁凯晴都以6个月为量刑起点,扣减刑期后,最终判囚4个月。

陈官宣读判刑理由期间,一名坐在公众席的女子突然大喊。陈官对该女子说,她大可在庭外宣泄情绪,但法律并非为她而设,“希望你记住,香港几乎有800万人,希望你不要破坏大家珍而重之的法治”,又称假如她继续作出有关行为,法庭将要求保安或警员记录她的姓名,考虑会否控告她藐视法庭。

陈官说,他需要提醒所有人,他们并非身处公众大堂,而是身处法庭内,形容“这里有规矩,这里有习俗,这里有惯例,没有人可以凌驾法律”,“没有人可以比其他人享有更大程度的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人均需要服从。

据悉,该宗非法集结案一共涉及26名被告,包括黎智英、李卓人、何俊仁、黄之锋等。2月5日,该案由香港特区区域法院法官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审理,24名被告出庭受审,同案另两名被告罗冠聪、张崑阳已离开香港,法院已向两人发出拘捕令。经审理,黄之锋等4人4月30日各承认一项“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黎智英等其余20名被告则押后至6月11日再提讯。

图源:文汇网

香港警方拘捕7人

涉嫌违反国安法

另据港媒报道,组织“光城者”今(6日)晨于Facebook出帖文指有成员疑涉国安法被捕,现正被警方拘留,已有律师前往了解。

消息指,昨日(5日)清晨时份,有4名男子潜入将军澳一学校,保安发现后报警。警方接报到场调查,其后并到涉案人家中搜查,发现屋内有一批疑涉及港独的物品,拘捕了4名企图进行盗窃活动的男子,经调查后发现他们为“光城者”成员,警方之后再拘捕了另外3名怀疑涉案的“光城者”成员,案件中共拘捕了7人,包括“光城者”发言人阮嘉谦,涉嫌违国安法。

年初摆街站 

违法宣传法国大革命武装历史

据了解,“光城者”成员年龄以15岁至19岁为主,大部分是中学生,不过为加强煽暴效果,该组织发言人阮嘉谦声称,不会定位为“学生组织”,在接受访问时更宣称自己是“革命残火”,暗示曾参与过“黑暴”活动。

该组织摆街站的次数非常频密,言论亦十分激进,经常将“革命”、“起义”等字眼挂在嘴边,肆意挑战香港国安法。

今年1月31日,“光城者”成员在旺角摆街站,警员其后票控他们违犯第599G章《预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组聚集)规例》,发出5000元定额罚款告票。

(原标题《黄之锋又被判了!煽暴组织“光城者”7人被捕……》)

编辑 张克 审读  韩绍俊 审核 党毅浩 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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