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政观察 | 深圳首批申请个人破产的都是些什么人?
深政观察
2021-04-12 22:40
收录于专题:深政观察

深圳个人破产的“破冰之举”,正在有条不稳地推进。

今天下午,深圳中院召开个人破产条例实施情况专题新闻发布会。小政参加了这次发布会并且了解到,自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深圳中院共收到260件个人破产申请,优先受理8名个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正式启动破产申请审查程序。

此前的3月1日,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

当日,全国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揭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名为“深·破茧”的个人破产综合应用系统上线运行,实现了全流程全要素无纸化办理,为法官、破产管理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政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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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政了解到,深圳中院收到的260件个人破产申请有四个方面的特点十分突出:

一是申请程序涵盖清算、重整及和解,以债务人申请清算为主。在260件申请中,债务人申请破产251件,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9件;申请破产清算235件,申请重整17件,申请和解8件。

二是债务人职业构成多样,年龄主要分布在30岁至50岁。债务人既有市场经营者,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企业高管、个体工商户等,也有各类公司职员,包括程序员、工程师,还有灵活就业人员、网约车司机、网店经营者等。债务人年龄在30岁至50岁之间的,占74%。大多数债务人在陷入经济困境后,仍在工作,并努力还债。

三是申报的债务多为复合型,金融债权占比较高。在首月提交的申请中,除去小部分未申报具体债务的申请,在已申报的债务人中,申报多类型债务的占90%,债务类型涵盖信用卡借款、小额借款、银行借款、民间借款等,涉银行、网贷等金融债权的占94.8%,其中涉信用卡借款的占90.9%,涉小额借款的占74.3%。就债务数额来看,相对企业破产的债务规模,个人破产债务规模比较小,56%的债务人债务数额在100万以内,30%的债务人债务数额在100万至300万元之间,只有很少债务人的债务超过1000万元。

四是债务人大多申报无财产或较少财产。在债务人提交的251件申请中,64件申请人申报为无财产,其余申报的财产类型以现金及工资为主,小部分债务人申报在省内外有大宗财产,以不动产、车辆为主,总体上看,债务人可用于清偿债务的破产财产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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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深圳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龙光伟介绍,首批立案审查8个案件,从申请主体来看,主流为中青年人,全部有创办企业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历,符合条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宗旨;从申请目的来看,7名债务人当前仍在工作,有清偿意愿,大多希望通过重整、和解方式纾缓债务;从债务规模来看,大多数债务人负债为几十到一两百万不等,负债在300万以上的仅1位,与企业破产案件相比,债务规模相对较小。

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深圳个人破产“首案”何时诞生,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表示,深圳中院首批进行立案审查的申请有8件,目前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正在视情况安排听证,在法官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后,将分类处理。

对这8名债务人的申请,符合《条例》规定的破产条件的,人民法院将裁定予以受理,指定管理人接管清查财产、核实债权债务关系,进行重整、和解的协商,或者进行清算,在宣告破产后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及对其财产进行分配;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破产条件的,人民法院将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因此,对这8件个人破产申请,也只有在重整或和解成功,或者在法院宣告其破产之后,才会产生有实质意义的“个人破产首案”。而要免除申请人偿还剩余债务的责任,按照《条例》规定,还需要到最后执行完和解协议、重整计划或者经过免责考察期的考察时,法院才会裁定免责。

对这8件破产申请的审查,以及进入破产程序后个案财产、债务清理仍需要一段时间。对此,法院将严格适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充分确保正确的制度导向,稳妥推进破产程序的各个审理环节,保护好债务人、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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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个人破产是个新鲜事物,很多申请人在申报过程中存在认知不足情况,特别是债务人财产申报不实问题突出,存在申报不全、怠于申报、甚至未如实申报等情况。

如有的申请人只就其主观希望免除的债务进行部分申报;有的未将其个人负债与家庭其他成员负债作区分,统一以其个人名义申报;有的只申报特区内财产、隐瞒特区外财产;还有部分申请出现申报的债务规模与破产原因不相匹配情况。

此外,部分申请人的负债是由奢侈消费、过度投机、过度举债引起的,这些债务是不能得到《条例》规定的破产程序的保护的。

对此,曹启选表示,如果债务人不如实申报或者选择性申报债务、财产,甚至故意以个人名义申报其与他人混同的债务、向他人转移财产后申请破产的,一经发现,法院将严格依照《条例》视阶段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申请、不予免责或者撤销免责的裁定,并严格追究破产欺诈的法律责任。

龙光伟表示,下一步,深圳法院将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推动个人破产案件审查审理的规范化。针对个人破产申请的各类情况,强化个人破产申请前咨询辅导机制,进一步明确个人破产案件的受理标准,推动个人破产案件审理繁简分流,研究完善个人破产庭外和解制度,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健全个人破产事务配套制度,确保个人破产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持续落地见效。

(原题为《深圳首批申请个人破产的都是些什么人?》)

见习编辑 连博 审读 韩绍俊 审核 李怡天 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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