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新设立交易场所须省政府批准
深圳特区报驻穗记者 刘良龙
2021-04-07 22:52

4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旨在规范本省交易场所行为、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交易场所健康有序发展。《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设立或保留的、从事权益类或大宗商品现货类等交易,并在名称中使用“交易中心”“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依法经批准设立的证券、期货交易所,以及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公共资源(含能源)等领域交易场所的设立、运营、变更、终止和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易场所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适用《办法》。

《办法》提出,交易场所设立及监督管理遵循“严格准入、依法规范、分类监管、属地管理”的原则。文化产权类交易场所由省委宣传部监管;能源类交易场所由省发展改革委监管;碳市场类交易场所由省生态环境厅监管;农村产权类交易场所由省农业农村厅监管;国有产权类交易场所由省国资委监管;药品和医用耗材类交易场所由省医保局监管;区域性股权市场和金融资产、知识产权、大宗商品、环境权益类交易场所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相关交易场所的协同监管。其他类别交易场所,由省人民政府根据交易场所的功能定位、行业规划、交易品种属性等,确定权责匹配的省级监管部门。

《办法》明确,新设立交易场所,须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需报国家批准的,由省级监管部门提请省人民政府按程序报批。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本办法所定义的交易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交易场所的交易及其相关活动。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或从事交易场所业务的,由相应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交易场所应当在两年内按照《办法》相关要求进行规范。按照国家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有关工作机制,深圳市作为计划单列市,可以另行制定适用当地的监管办法。

(原题为《广东出台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碳市场类交易场所由省生态环境厅监管》)

见习编辑 连博 审读 刘春生 审核 党毅浩 曹亮

(作者:深圳特区报驻穗记者 刘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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