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同事频繁发低俗短信骚扰!涉《民法典》“性骚扰”案判了
上海法治报
2021-03-09 09:37

《民法典》实施后,上海首例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3月8日在杨浦区人民法院宣判。

被告人阿强被一审判决赔偿原告小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8000余元,并责令其向原告小芳书面赔礼道歉。

杨浦法院表示,本案明确了不当言语也可构成性骚扰,对维护女性人格尊严起到了正向引导作用。

男同事每天给她发“极其淫秽、低俗”的短信

小芳与阿强在某公司同部门工作。

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间,阿强几乎每天向小芳发送骚扰短信,内容极其淫秽、低俗,甚至提及“强奸”“自杀”等字眼。

2020年3月,小芳寻求所在公司帮助,在公司的要求下,阿强写下保证书,保证今后再也不与小芳联系,决不影响她的生活。

但在2020年5月中旬的某晚,阿强又拨打了小芳电话。小芳看到了拨打记录后立即要求所在公司处理。应公司要求,阿强再次写下保证书:“我以后再也不会有和她有任何方式的接触,恳请她原谅我。如果再发生有任何方式的联系,我主动辞职,接受公司任何处理并负上相应法律责任……”

面对阿强的反复骚扰,小芳感到活着很累,心情抑郁、精神恍惚,不得不病休在家。在家人的支持下,小芳寻求医生帮助,并报了警。

2020年6月上旬,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被告阿强多次以发送骚扰短信拨打骚扰电话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阿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

小芳自2020年5月起病假至今,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精神受到了伤害。

为遭受性骚扰的女性支起“保护伞”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阿强在违背原告小芳主观意愿的情况下,以发送淫秽性的手机短信等方式,侵害了小芳的人格利益,对小芳身心及其家庭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损害后果,应赔偿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并赔礼道歉。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近年来,职场性骚扰这一字眼愈发频繁地出现在公众视野,女性往往因为性骚扰者是领导或同事,且行为尚未构成猥亵或强奸,或是因内心羞耻感,亦或是不想让家人或其他同事知晓的大事化小心理,而选择隐忍。为此,不少受害女性因性骚扰长期处于令人生厌、受压抑的工作学习环境,承受巨大心理压力、精神痛苦和折磨,生活不得安宁。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将禁止性骚扰明确规定在人格编中,明确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并确立了单位的防止、制止义务。本案对性骚扰行为进行民事追责,为遭受性骚扰的女性支起“保护伞”,给性骚扰者戴上“紧箍咒”。值此国际三八妇女节之际向性骚扰行为亮剑,彰显司法机关在保护妇女权益上的责任与担当,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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