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李洪元诉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一案作出判决,驳回李洪元的全部诉讼请求。
龙岗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洪元2005年10月8日入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于2018年1月底到期,双方未再续约。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2017年年度绩效考评工作中,评定李洪元绩效奖金为零。李洪元离职后相继提起仲裁、诉讼。
法院认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李洪元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实行月薪制,并未将依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的年终奖约定为李洪元的固定薪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员工绩效表现评定及分配激励性、浮动性的年终奖,属于企业合法行使经营自主权,故驳回李洪元的全部诉讼请求。
实习编辑 陈苑婷 审读 韩绍俊 审核 张雪松 李林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