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医保
深圳特区报记者 庄瑞玉
2021-01-16 08:40

15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我市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其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实现“弱有众扶”。

日前,市医保局联合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印发《关于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经由深圳市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非集中供养的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家庭成员均可以按规定享受资助参保待遇(包括异地参保费用)。

《通知》明确了医疗救助对象享受资助参保的基本医保参保档次,规定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保障其享有较高待遇水平。明确资助标准,由我市医疗保障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的人员(如退休老人、少儿大学生等),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对困难群众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在职职工等,在限额标准内对其个人缴费部分按实际予以资助。

此次对于医疗救助对象资助参保有种两类渠道。对困难群众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在职职工等自行参保或由用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的,由市医疗保障部门按月拨付到参保人金融社保卡的银行账户;没有金融社保卡的,拨付到其提供的银行账户。

有三种情况是不予资助的,包括集中供养孤儿、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这三类人员医疗保险费已有支出渠道,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资助参保。

见习编辑 王子烨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庄瑞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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