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伴们,你们知道随意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社交平台发表不合适的言论有什么后果吗?
注意!注意!千万要当心了!!!厦门一男子就因为在微信群发了一些言论,结果摊上了大事!
关乎每个人,赶紧好好看看!
事件:在小区群里骂人
近日,海沧区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在小区群里骂人引发的官司。
经查,原告林先生曾是海沧区一个小区的业委会主任,后来,林先生在小区的业委会群和业主群里遭到辱骂,甚至被人咒骂“全家死光光”。最终,林先生辞任业委会主任,而这些辱骂林先生的信息全部系原小区业委会副主任李某通过业主群、业委会群等各种渠道对外“举报”林先生。
为此,林先生以李某侵犯自己的名誉权为由,将李某起诉至法院。
据林先生起诉称,被告李某在业主群、业委会群中发送微信称林先生敲诈第三方公司为自己谋取私利,并咒骂他“全家死光光”,说自己得“高僧指点”,只要李某提到林先生就会“全家死光光”。后来,林先生不堪其扰,辞职并退出群聊。林先生认为,李某咒骂、散布林先生不实言论的行为给其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失和名誉损失。
因此,林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赔偿精神损失费,并在业主群公开道歉。
面对林先生的起诉,被告李某答辩称是林先生无理纠缠在先,林先生在业委会群用不堪入目的言语辱骂李某,李某只是用语言反击并进行自我保护,并不存在侵犯林先生名誉权的故意。
那么问题来了,在微信群发文辱骂他人是否会构成侵权?法院的判决来了!
判了:业主被判赔精神损失
海沧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本应以妥当、文明的用语陈述自己的见解,但却在业主群中使用了带有明显人格侮辱性的言论,明显脱离了基于小区利益进行质疑的范畴,故法院认定李某的相关言论已构成对林先生名誉的侵害。
不过,林先生用同样粗俗的语言回骂,对李某继续发表不当言论也负有一定责任。
因此,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李某在微信群中公开向林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目前,李某已主动履行海沧法院判决的要求。
法官说法:微信群里骂人,也会构成侵权!
法官说,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在具有公共空间属性的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贬损他人言论的,构成名誉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新增对“名誉”的解释,明确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小伙伴们看到没,在微信群发文辱骂诋毁别人是会构成侵犯名誉权的。
而且普法君想告诉大家,类似的事件并非第一次发生。
在400人微信群中辱骂他人,被判赔2000元
被告张先生,原告阿宇(化名),同为海沧某小区业主,两人都在该小区业主群里,该群有成员近400名。
张先生不仅是小区业委会主任,还是这个微信群的群主。2018年7月7日,阿宇因小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微信群里要求物业公司安排解决,同时向业委会主任张先生表示自己将暂停缴纳物业费。然而,张主任却表示不同意阿宇的意见,他认为,阿宇是找借口故意不交物业费。接着,张主任便在群里针对阿宇发布了侮辱性言论。张主任先是说阿宇:“摔了一跤摔变性了”“有中年女人的味道”“去你的吧,滚”等侮辱性言论,随后将阿宇踢出了业主微信群。
此后,张主任并未就此罢休,他还继续向群里的其他成员表示:“这个阿宇已经是有‘前科’的人了,曾多次拒交物业费”,“总是鸡蛋里挑骨头,想‘讹诈’物业的钱”,“2年不交物业费,拿别人钱养自己家”……张主任发布的消息在群内发酵后,很快就蔓延到网络之外,阿宇听到这些针对他的言论后极为愤怒,随即一纸诉状,将张主任告上了法庭。
最终,法院认定张主任的言论已构成对阿宇名誉的侵害。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张主任向阿宇赔偿损失2000元(其中包括1500元精神抚慰金)。同时,法院还要求张主任在微信群里向阿宇赔礼道歉,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而且道歉内容须先经法院审查。
不仅是在微信群,在朋友圈发文辱骂别人,也会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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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朋友圈辱骂老板,被判赔5000元
杨老板经营着一家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在这家工贸公司的厂房车间,从事纸袋加工,而车间另有十余名工人是由邹某来进行管理,但因为工人的工资问题邹某与公司发生争议。
为此,邹某就发微信朋友圈攻击公司和老板,骂老板“恶毒、奸诈、不得好死”。邹某先后发了多条朋友圈,他在微信中曝光了杨老板的个人照片以及车牌号,在微信中,他不但说“公司老板欠工人工资不付,想偷偷把工厂搬走。请大家注意此人”,还攻击说:“恶毒老板杨老板,靠狡猾、奸诈、耍赖、欺骗人和压榨工人的血汗钱来发家致富的人,早晚会不得好死……”杨老板一怒之下,便把邹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邹某在微信朋友圈宣扬他人的隐私,丑化他人人格,并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杨老板造成不利的社会评价及影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邹某删除其微信朋友圈关于原告杨老板的言论,并在其微信朋友圈对杨老板进行赔礼道歉。另外,邹某还要赔偿杨老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还有以下这些事例,都是在微信辱骂他人惹上大祸的 !
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
所以说,在朋友圈、微信群发消息,真的要谨慎呀!
谨记:还有这些内容不要随便发
1、散布谣言
当我们外出购物、旅游、驾车时,可能会遇到一些突发状况,如人群拥挤、道路堵塞、发生交通事故等。这类信息在不掌握真实情况前不盲目散布、转发。
对未经核实的信息,不要随意转发,更不要故意“杜撰改编”,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故意传播、散布谣言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
2、不发低俗或他人隐私
不在朋友圈发送或转发一些低俗、色情的图片或内容,这样会影响他人,还会让别人质疑你的品位修养,对你也是不利的。
微信不是法外之地,一定要谨言慎行!管住嘴,口无遮拦只会自食其果。
编辑 郑双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