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积金缴存基数7月1日起调整

记者 窦延文
2016-07-01 18:44
摘要

记者从市住建局公积金中心获悉,自7月1日起,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5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后,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30元,最高缴存基数不得超过337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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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住建局公积金中心获悉,自7月1日起,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5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后,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30元,最高缴存基数不得超过33765元。

市住建局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201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753元,因此本次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调整为6753元的5倍,即33765元;2015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30元,则本次最低缴存基数调整为2030元。值得注意的是,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未超过最高缴存基数的,以该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最高缴存基数的,则以最高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同时,自下月起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目前,深圳市缴存比例为: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均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12%。

该负责人提醒,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可同时申请办理,调整后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如果缴存单位因未及时调整而导致为职工少缴公积金的,则该单位应对7月份到实际调整当月期间的少缴部分予以补缴,切实保障职工利益。

编辑 刘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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