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修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三大层面优化聚焦资金高效使用与公共安全保障

深圳特区报&读特记者 樊怡君
12-17 20:14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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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记者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人民政府近日印发《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全流程进行优化完善,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业主共有资金,对于保障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具有重要作用。原《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自2020年11月实施以来,有效推动了维修资金的高效、规范使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提出优化维修资金缴存和使用流程、提高维修资金使用效率等相关诉求。此次修订正是基于这些诉求,进一步优化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维修资金效能,更好保障广大业主合法权益。

缴交要求细化 明确两类场景责任主体

《规定》针对两类特定场景,明确了责任主体与缴交时限,填补了原《规定》的相关领域空白。

已竣工的物业管理区域依法未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容积调整的,在申请转移登记时,由申请转移登记时的房屋所有权人按照转移部分建筑物竣工时同类型物业项目首期维修金的缴纳标准,在办理转移登记前,就转移部分建筑物一次性缴清首期维修金。

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其他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确定,宗地范围内建设的建筑物主体部分为不得转让或者限整体转让,其余部分为配套建设并需向政府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移交的公益事业用房、产业用房等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建设单位在办理该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就配套建设并移交部分的建筑物一次性缴清首期维修金。

放宽造价审核要求 赋予业主大会更多自主决策空间

根据《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可以区分为专项使用、日常使用和应急使用三种情形。专项使用适用于共有物业大、中修和专项维修、更新、改造等项目;日常使用适用于共有物业日常小额维修项目;应急使用适用于紧急和必要情形下的应急处置和维修项目。

原《规定》要求维修预算费用超过十万元的项目必须提请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对此,部分业主及业委会反映“造价审核流程慢”“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本次修订将“强制造价审核”调整为除应急使用项目维修费用超过十万元的须进行造价审核外,其他情形可由业主大会对项目维修费用超过十万元或者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确定的金额是否提请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造价审核等事项作出决定。

同时,《规定》细化物业服务企业公示义务,充分保障业主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发挥业主和业委会监督作用。

扩容应急使用范围 新增设施设备加装更新改造情形

《规定》将“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情形,需要加装、更新或者改造物业管理区域充换电消防、防灾救灾等设施设备以及其他必要设施设备”的情形,纳入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申请应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范围。

当发生这类情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和业主委员会的统筹监督下,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相关部门意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具体实施方案应向业主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经处理后执行。

编辑 秦天 审读 吴剑林 二审 党毅浩 三审 余晓泽

(作者:深圳特区报&读特记者 樊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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