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涵盖行政处罚、行政协议、拆迁补偿、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等多个类别的行政行为,彰显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做好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工作。去年,3669件一审行政案件以调解或原告申请撤诉方式结案。
本次发布的案例共四个,在某票务服务部诉某市交通运输局、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中,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参与协调促成争议化解。在吴某等442户诉深圳市某区住房保障中心行政协议案中,通过示范判决高效化解已经成诉的群体性纠纷。在曾某等诉东莞市某街道办事处继续履行拆迁补偿协议案中,加强府院联动实质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在钟某诉梅州市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中,推动跨省行政机关主动担当作为。
近年来,广东法院加大行政纠纷实质化解工作力度,建立健全省市区(镇)三级府院协同联调机制,指导各地建立市级行政调解中心、区级调解工作站,让群众就近就地实质解纷,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截至2025年上半年,全省共成立103个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累计成功化解4万件行政争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回应人民群众最迫切、最现实的解纷需求。
相关案例:
示范判决高效化解群体性纠纷
——吴某等442户诉深圳市某区住房保障中心行政协议案
【基本案情】
吴某等442户业主分别与某区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某区住建局)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安居型商品房一套,合同的“特别提示”中规定签约10年后,买受人可以申请取得完全产权。合同第十二、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在2019年10月27日前通知买受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办理产权证书。如因可归责于出卖人的原因造成买受人不能按约定期限取得产权证书的,出卖人应自2019年10月27日起,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后某区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某住保中心)承接某区住建局的保障性住房配售职能,某住保中心于2020年4月3日通知吴某等442户业主办理产权证书,逾期160天履行通知办证义务。吴某等442户业主分两批提起诉讼,因其总房款不同,分别请求法院判令某住保中心支付8000至16000元不等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某住保中心主张机构改革等其他政府部门的原因不能归责于该中心,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争议化解情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批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某住保中心逾期160天履行通知办证义务,违反《买卖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某住保中心主张的机构改革等原因系政府内部原因,后果不应由业主承担,某住保中心作为政府确定的履约、责任主体,应代表政府承担违约责任。涉案房屋为安居型商品房,买受人签订购买合同十年后,方能取得完全产权,涉案房屋方能上市交易。某住保中心虽然逾期通知业主办证160天,但对业主取得完全产权、房屋上市交易并不产生影响,业主并无实际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鉴于本案交易对象是低于市场价的福利性住房,延迟通知办证并未给业主造成实际损失,约定的过高违约金应当适当调减,遂维持一审判决,判令某住保中心向每户支付违约金2000元。第一批案件判决作出后,第二批起诉业主与某住保中心达成和解,某住保中心参照第一批判决支付违约金2000元,第二批起诉的业主均撤回一审起诉。
【代表评语】
本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过程充分体现了依法审判与实质性化解争议的司法理念。首先,在依法审判方面,法院严格依据合同约定,确认某住保中心逾期履行通知办证义务,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并未采纳某住保中心以机构改革等政府内部原因为由的免责抗辩,而是明确其作为政府指定的履约主体,必须对外承担合同责任。同时,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考虑到涉案房屋为安居型商品房,延迟办证未给业主造成实际损失,合理调减违约金至每户2000元,避免机械适用高额的违约金条款,判决内容既彰显了实质公平,也维护了政府诚信。
其次,在实质性化解争议方面,法院公正的判决发挥了示范效应和引导作用。第一批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仅解决了具体纠纷,还通过明确责任边界和违约金标准,促进了第二批案件的高效和解,避免了群体性诉讼的扩大。这种“判调结合”的模式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减少了当事人诉累,实现了纠纷的一次性化解,维护了社会稳定。本案以法治方式平衡了业主利益与公共利益,提升了司法公信力,体现了审判工作服务大局、促进和谐的职能。
编辑 李斌 审读 李建国 二审 桂桐 三审 陈晨















